近日,有關大學生抓16只鳥獲刑10年的新聞在網上引起廣大討論,對于量刑過重的質疑聲不斷。據媒體報道,目前,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已正式對此案啟動申訴審查程序。
小閆因犯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法院判刑10年半,并處罰款。
而一個人的青春能有幾個十年半?小閆的未來將會怎樣,有幾個事實細節必須明確。
一、燕隼生活習性特殊,“自家大門外”掏12只是否有可能?
當事人代理律師和家屬向《法制晚報》(微信公號ID:fzwb_52165216)介紹的案情稱, 2014年7月,河南鄭州職業技術學院大一學生閆嘯天暑假期間,在河南省新鄉市輝縣市高莊鄉土樓村過暑假。7月14號,他和朋友王亞軍去河邊洗澡,在鄰居家門口發現鳥窩,于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一窩小鳥(后經司法機關偵查確認為珍惜鳥類燕隼)共12只。2014年7月27日,二人又發現一個鳥窩,掏出4只鳥。不過這4只鳥剛拿到閆嘯天家就引來了輝縣市森林公安局民警。
有網友質疑:這些鳥不可能是一個鳥窩掏的,他抓的鳥是燕隼,一般產卵2-4枚,平均3枚。要掏出16只幼鳥,至少要掏五六個鳥窩。怎么可能在一個鳥窩掏出16只?
新聞深一度在”北京科普之窗”查閱得知,燕隼營巢于疏林或林緣和田間的高大喬木樹上,通常自己很少營巢,而是侵占烏鴉和喜鵲的巢。巢距地面的高度大多在10一20米之間,每窩產卵2一4枚,多數為3枚。
二、當事人是否了解他們捕捉的鳥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很多人認為,或許小閆只是閑來無事,對于法律并不了解,才導致進入了這樣一個法律的“陷阱”。小閆的上訴理由也是,他不知道獵捕的隼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對于小閆掏出來的這些鳥,父親稱不知道是保護動物,他說兒子也不知道,“他掏出來的都是幼鳥,哪能看得出來是什么鳥,農村的鳥很多,誰知道哪個是保護動物啊。”
根據此案的二審裁定書,“經查,閆某在公安階段對其主觀上明知的事實曾有過穩定供述,且該供述能夠與閆某本人在百度貼吧上發布的關于買賣鷹隼的相關信息予以印證,足以認定。”
此外,一審時小閆的辯護人曾提到,小閆在公安機關傳訊時,其供述的是捕捉的系阿穆爾隼幼鳥,但是否是阿穆爾隼沒有證據能夠認證。這些都說明,小閆起碼是知道他抓到和賣掉的鳥是隼的一種。
也有網友質疑,從所賣價格來看,要說他們只是認為這是普通鳥,恐怕也站不住腳。
三、是”故意”販賣還是”無知”販賣?
當事人的父親表示兒子一直很喜歡鳥,高中時就養過鴿子,“還賣了錢給自己買文具”。他提到,比閆嘯天大三歲的王亞軍也是愛鳥之人,家里至今還養著鴿子。“他倆也是看到鳥窩好奇,掏了鳥帶回家,沒想到出了事兒。”
負責辦理此案的檢察官稱,被告人閆某是“河南鷹獵興趣交流群”的一員。有網友據此推斷,既然養過鳥,又是群成員,又怎能對捕捉到鳥的珍貴性性毫無知情呢?據當事人代理律師和家屬的描述,接下來的過程是這樣的:閆嘯天將鳥的照片上傳到朋友圈和QQ群,有網友與他取得聯系,說愿意購買小鳥。他以800元7只的價格賣給鄭州一個買鳥人,280元2只的價格賣給洛陽一個買鳥人,還有一只賣給了輝縣市另一買鳥人。
2014年7月27日,二人又發現一個鳥窩,掏出4只鳥。不過這4只鳥剛拿到家就引來了輝縣市森林公安局民警。
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7月26日,小閆從河南省平頂山市張某手中以自己QQ網名“兔子”的名義收購鳳頭鷹1只,這也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這也是法院認定小閆的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原因,因為他不只是捕獵、售賣,甚至還買了一只。如果他完全不了解此類鳥的價值,又怎么會花錢去買一只鳥?
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審判員張培峰說:他明知不明知這個情況,在偵查機關的供述中他也提到了,他后續一系列行為,將隼捕捉到手之后,然后在QQ群里面掛出進行出售,然后通過公安機關從他所扣押手機中所恢復的一些資料上來看,從他聊天記錄、手機信息,以及其他手機中的信息照片來說,他已經明知這些隼屬于國家保護動物,他還進行出售。檢察機關有充分的證據足夠證實,這個被告人主觀上具有明知的故意。
四、“河南鷹獵興趣交流群”背后是否牽扯更大犯罪?
案件中,有一個關鍵點就是燕隼的販賣渠道問題,據報道,閆亮把這些小鳥的照片發到了網上和朋友圈中,但卻沒想到來了一門“生意”。網上的人跟他取得了聯系,說愿意買下這些小鳥。
河南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贠某在百度貼吧上看到閆亮發布出售燕隼的信息后,主動加小閆的QQ號碼與其聯系,商談燕隼價格、交易地點等情況,這與小閆供述的情節相一致,足以認定贠某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燕隼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情況下而非法購買。
負責辦理此案的檢察官稱,被告人閆某是“河南鷹獵興趣交流群”的一員,曾網上非法收購1只鳳頭鷹轉手出售;被告人在網上兜售時特意標注信息為“阿穆爾隼”。
檢察官提到的”鷹獵興趣交流群”及百度貼吧的背后,是否有一個捕獵、收購、倒賣國家保護動物“一條龍”組織呢?
五、法院怎樣量刑才合理?
據委托申訴辯護律師披露,該案一審開庭開了3次,其中有兩次觀點是不一樣的:首次開庭的時候,檢察院的公訴人員關于量刑的意見是“因為情節輕微,他是在校大學生,建議從輕處罰”;第三次公訴意見則是“數量多,情節特別嚴重,建議從重處罰”。
根據刑法的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從當事人的判決結果來看,法院認定他們的行為屬于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
事實上,近年來類似的新聞已多次見諸報端,譬如河南耍猴藝人被判刑、常州一男子抓百只青蛙被起訴、溫州一民工抓300只麻雀被刑拘等。
教育部前發言人、語文出版社社長王旭明在微博中評論說:即使其行為構成犯罪有法可依,判決與法有據,也應考慮以下因素:1行為主體:畢竟一個農家子弟且剛剛成年;2社會水平:愛動物意識畢竟剛剛興起;3法治環境:法治環境遠未形成,許多該重判的都未重判。據此,建議法下留情,放過他。
北京京潤律師事務所韓驍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其中“隼類”“情節嚴重”的標準是6只,“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是10只。本案中涉案隼類已超過10只,屬于情節特別嚴重,應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因此法院量刑是合理的。此外,該條罪名罪為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的行為,就構成犯罪,設立本罪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護珍稀野生動物。“但本案的發生暴露出我國在宣傳野生動物保護中存在不足。應在農村地區加大保護野生動物宣傳的力度,避免此類案件的再次發生。”
《法制晚報》(微信公號ID:fzwb_52165216)稱,河南省高院已經介入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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