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今年10月修訂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獎勵條令》,獎勵原則、獎金待遇、程序規(guī)定等方面均有變動。 視覺中國 資料圖
2016年起,警察的立功獎金將大漲,部分獎金數額甚至提高至原來的兩倍。
根據今年10月修訂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獎勵條令》(以下簡稱“《獎勵條令》”),獎勵原則、獎金待遇、程序規(guī)定等方面都發(fā)生了不小的變化。
如:規(guī)定局級以上公安機關領導班子成員一般不予獎勵;基層的獎勵數將不低于總數的85%;個人嘉獎獎金由原先的1000元提升至2000元等。
目前,修訂后的《獎勵條令》已經公安部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議通過,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基層獎勵數量占獎勵總數的85%以上
新修訂的《獎勵條令》最大的變化之一,就是確定了公安獎勵向基層一線傾斜、服務一線實戰(zhàn)的原則。這意味著,今后絕大部分的公安獎勵表彰將屬于基層一線實戰(zhàn)單位及其人民警察。
相比舊版《獎勵條令》,新修訂后的《獎勵條令》總則第3條明確規(guī)定,公安機關獎勵工作原則包括“以基層一線為重點,領導機關、領導干部從嚴”;
第5章第27條更是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
廳、局級以上單位、個人和市(地)級以上公安機關領導班子成員一般不予獎勵;處級單位和個人獎勵從嚴控制;基層和一線實戰(zhàn)單位及其人民警察獎勵數量應當占年度獎勵總數的85%以上?!?/p>
另一方面,此次修訂對特殊情況下可簡化獎勵程序、適當擴大獎勵比例作出規(guī)定,保證了結合實戰(zhàn)、及時施獎。
如,第5章第19條規(guī)定:“對在搶險救災、重大突發(fā)事件處置、重大活動安全保衛(wèi)、重大案件偵破等工作中成績特別突出的集體和個人,必要時,可以簡化程序,由獎勵批準機關的政工部門提出獎勵建議,獎勵批準機關直接批準獎勵?!?/p>
第28條規(guī)定:“對執(zhí)行重大搶險救災、重大突發(fā)事件處置、重大活動安全保衛(wèi)等專項任務的,經公安部批準,可以適當提高年度獎勵比例。”
第29條規(guī)定:“對在執(zhí)行重大專項工作任務中做出突出成績的集體和個人,其上級公安機關可以行政首長簽署嘉獎令的形式,及時予以鼓勵?!?/p>
個人獎勵金額幾近翻番
對比新舊版《獎勵條令》可以發(fā)現,新修訂后的個人獎金實現了大幅提高,幾近“翻番”:
個人嘉獎獎金由原先的1000元提升至2000元,個人三等功獎金由2000元提升至5000元,個人二等功獎金由5000元提升至10000元,個人一等功獎金由10000元提升至20000元,全國公安系統二級英模獎金由30000元提升至50000元,一級英模獎金由50000元提升至80000元。
此外,新版《獎勵條令》繼續(xù)保留了“獲得授予或追授全國公安系統一級英雄模范、二級英雄模范榮譽稱號獎勵的個人的子女,符合條件的,可以保送進入普通公安高等院校學習”的優(yōu)待措施,還規(guī)定了對獲得獎勵的個人應定期組織培訓和休養(yǎng)活動,并根據國家規(guī)定享受其他待遇。
強調審核程序
為解決公安獎勵工作中存在的獎勵程序不規(guī)范、操作性不強的問題。新版《獎勵條令》在舊版的基礎上專門新設定一整個章節(jié)——第5章“獎勵的實施”,來細化、規(guī)范整個獎勵程序。
“獎勵的實施”對公安機關實施獎勵的程序進行了細化規(guī)范,內容包括獎勵實施的基本程序和獎勵申報、審核、考核、公示等各工作環(huán)節(jié)的細化規(guī)定,明確各項工作的內容和時限要求,增強規(guī)范性、操作性和時效性。
新版《獎勵條令》還特別強調了紀檢監(jiān)察等部門的審核把關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新版《獎勵條令》對獎勵比例進行了調整和明確。將年度個人嘉獎比例調整為百分之九;而為保證各等次記功合理分布,對年度個人記三、二、一等功明確了百分之三、千分之三、萬分之三的具體比例。同時也明確,根據公務員年度考核結果給予的個人嘉獎、記三等功獎勵,不受年度獎勵比例限制。
明確“負面清單”
新版條令將“同一事跡只獎勵一次”單列一條,明確禁止重復獎勵行為,并增加了“對同一集體或者個人一年內原則上不重復給予同等級及以下等級獎勵”的規(guī)定。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訂首次對涉嫌違法違紀或發(fā)生嚴重違法違紀的集體和個人暫停實施或限期不予獎勵作出具體規(guī)定,為獎勵審核監(jiān)督提供了依據。
此外,新版《獎勵條令》在第8章“獎勵的撤銷”部分,主要是依據《公務員獎勵規(guī)定》,在原有基礎上增加了“嚴重違反規(guī)定獎勵程序的”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撤銷獎勵的”兩種需要撤銷獎勵的情形,進一步完善了獎勵撤銷的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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