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開發商為推廣自己開發的商業綜合項目“萬悅廣場”,對外曾宣稱開發過著名的“西單大悅城”,并使用與“大悅城”近似的商標,中糧集團有限公司及西單大悅城公司將北京萬悅置業公司和懷來萬悅置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并索賠。今天上午,此案在朝陽法院開庭。
法庭上,中糧集團更改訴訟請求,撤回主張商標侵權的訴訟請求,僅訴訟不正當競爭和虛假宣傳部分。萬悅置業公司辯稱,涉案宣傳語只是闡述地理位置,并非指西單大悅城由該公司創立。
事件稱大悅城被借名宣傳中糧集團告萬悅置業
原告中糧集團、西單大悅城訴稱,中糧集團是世界500強企業,其開發的大悅城項目分布于北京、天津、上海、成都、煙臺等全國多個主要城市,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特別是西單大悅城公司運營管理的“西單大悅城”在京津冀地區具有極高的知名度。
原告稱,“大悅城”作為一個臆造詞語,由中糧集團首創,作為商標使用并注冊于房地產開發等項目上,具有極強的顯著性。中糧集團享有“大悅城”系列注冊商標專用權,西單大悅城公司經授權許可使用該商標在全國范圍內宣傳推廣和使用,消費者已將“大悅城”商標與中糧集團之間建立起唯一、對應的關系。
原告表示,北京萬悅置業公司、懷來萬悅置業公司作為背景地區同樣從事不動產管理的經營者,不可能不知悉中糧集團“大悅城”商標在業內的知名度,但卻故意在推廣商業綜合體“萬悅廣場”的過程中,在官網大量使用與“大悅城”商標近似的商標,使該商業項目與“大悅城”項目聯系起來,讓公眾誤以為該項目與原告相關。
此外,原告認為,二被告為攀附“西單大悅城”項目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在官網每頁顯要位置均標注有“大悅西單萬悅懷來”的宣傳語,將西單大悅城與懷來萬悅廣場項目并列。在網站“經典案例”欄目中,將“西單大悅城”作為其開發的項目。
中糧集團、西單大悅城公司認為,二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其商標專用權,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使用“萬悅廣場”進行房地產經營、廣告宣傳,移除銷毀含有“萬悅廣場”字樣的宣傳資料,停止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發表聲明、消除影響,連帶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維權支出2686元。
庭審被告:宣傳語只是闡述地理位置
上午9時,原告中糧集團委托一名代理人到庭,被告北京萬悅和懷來萬悅兩公司委派兩名代理人到庭應訴。
法庭上,原告更改訴訟請求,撤回本案中主張商標侵權的訴訟請求,僅訴訟不正當競爭部分和虛假宣傳部分。
由于原告當庭撤回商標侵權主張,被告不作答辯意見,原在商標局交費注冊商標的證據也不再提供。
二被告共同辯稱,原告的訴訟法律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法院予以駁回。
二被告表示,首先,“大悅西單萬悅懷來”的宣傳標語并非冒用西單大悅城商標,該標語的意思是“大悅在西單、萬悅在懷來”,只是對具體的地理位置闡述,而并非指西單大悅城是由該公司創立的。
“對于萬悅集團的普通消費者而言購買房屋或者租賃商鋪確實屬于重大事件,他們肯定會反復比較、反復斟酌,這其中肯定也包括對于萬悅商標、地段,以及產品進行考量和評分,而并不會因為西單大悅城而去購買萬悅的產品,所以并不存在違背商業道德,也不存在不正當競爭的情況。”被告表示。
二被告也認為,萬悅公司沒有攀附的意思。萬悅這種獨特的建筑,是其聘請專業的建筑設計團隊設計的,并非盜用并采用相似的西單大悅城的建筑設計及商業理念。
爭議大悅西單是否指西單大悅城
原告表示,在被告公司網站中,“萬悅廣場是西單大悅城的開發者萬悅置業的又一恢弘鉅制”、“西單MALL,也就是今天的西單大悅城,就是萬悅置業在北京開發的經典項目”、“萬悅廣場,是萬悅置業繼成功締造西單MALL(現西單大悅城)后,在京西的又一恢弘巨制”、“萬悅集團以寬視野、高境界、創造經典的企業精神,在北京創造性地完成了西單大悅城”等類似的宣傳語比比皆是。明顯是借“西單大悅城”之名宣傳。
二被告則辯稱,他們宣傳的大悅西單是指“西單MALL”,萬悅的商業團隊曾經對“西單MALL”的包裝做出過貢獻。
同時,兩被告表示,西單大悅城地段原先是北京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幾經輾轉,于2007年年初被中糧集團收購,其間掀起了巨大的商業影響力。追溯西單大悅城的前身可知西單大悅城并非只有中糧集團的努力,這其中集合了多家商業團隊的努力、轉型及收購才得以成為今天商業上的成功典型案例,所以作為對西單大悅城的前身西單MALL有過貢獻的萬悅公司有權將西單大悅城作為經典案例放在官網宣傳。
截至記者發稿時,庭審仍在繼續。
(記者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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