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蘭(化名)于2008年9月應聘至云南天馬物流有限公司(下稱天馬物流)。2011年10月,她被確診為左側腦干惡性膠質瘤(即腦癌),2014年3月,張蘭因病情惡化,向天馬物流申請入院治療,暫停一切工作。
9個月后(2014年12月),天馬物流認為張蘭醫療期已屆滿,要求其到崗上班。張蘭認為自己正在治療,無法進行工作,未按通知上班。2015年1月,天馬物流在本地媒體刊登“公告”,告知張蘭雙方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已于2015年1月12日解除,并于同年2月辦理了社會保險停保手續。
張蘭就此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仲裁。2015年10月,昆明滇池國家旅游度假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裁決:張蘭應當享有的醫療期為9個月,且已屆滿,但因天馬物流解除勞動合同未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告知勞動者,違反了法定程序,故確認天馬物流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無效,要求天馬物流向張蘭補發2014年1月至2015年9月6日相應工資,并補繳自2015年2月至2015年9月的社會保險。
仲裁后,雙方不服,均向法院提起訴訟。張蘭要求判決天馬物流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效,并繼續履行與其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賠償各項損失總計154240.15元,補交社會保險。
法庭上,雙方就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張蘭的醫療期是否為9個月兩個關鍵問題進行激烈辯論。天馬物流認為,張蘭醫療期己屆滿,無故曠工超過15日,違反公司規定。另外,經鑒定張蘭已喪失勞動能力,無法繼續履行員工義務,公司有權解除與張蘭的勞動合同。“我們對張蘭的遭遇表示同情,但企業的目的畢竟是要盈利,任何事件都需要站在企業的角度來思考。”
張蘭方面則表示,她的法定醫療期尚未屆滿,公司無權解除勞動合同,且天馬物流未以任何書面形式提前告知張蘭,公司有意要與她解除勞動合同,這種單方面的行為不合法。
對于法定醫療期的問題,天馬物流認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規定》載明: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按照該規定,張蘭的醫療期應當為9個月。
但張蘭方面認為,根據《關于貫徹的通知》相關規定,她應該享有至少24個月的醫療期,公司行為違規。
庭審結束后,法官宣布擇日宣判。
云南段志恒律師事務所律師鄧玉華認為,依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他表示,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關于醫療期的規定,張蘭醫療期應為9個月。但原勞動部(已與人事部合并為人社部)《關于貫徹的通知》規定“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本案中,張蘭所患疾病屬于癌癥,因此其醫療期應不少于24個月,自其向公司申請入院治療之日起算。該醫療期滿后,若尚不能痊愈,其可向該公司及勞動主管部門申請延長醫療期,是否延長由該公司及勞動主管部門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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