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晚報訊(記者萬勤)夫妻倆協議離婚后,為爭奪兒子的撫養權兩人對簿公堂,女方說兒子非男方親生,經親子鑒定竟真的如此,男方一怒之下索賠50萬。
女子趙某與夏某2013年8月在江夏區民政局協議離婚,兒子由夏某暫時撫養。待她生活穩定后由自己撫養,最長不超過兩年,兒子撫養權無條件歸她。
兩年后,趙某向夏某索要孩子的撫養權遭拒絕。協商無果,趙某將夏某告到江夏法院,并明確地告訴他,兒子是自己婚前與他人的孩子,與夏某沒有血緣關系,要求法院將孩子判給她撫養,她還說,這件事在結婚前已告知夏某。
面對這場訴訟,夏某感到很冤枉,他說:“我們在11年前相識戀愛,我與趙某同居至2008年1月,隨后趙某生下了兒子,我認為兒子是我的親生子。”
夏某再三聲明:他與趙某結婚及離婚時,她均未說明兒子與他沒有血緣關系。兒子從出生后兩月一直由他撫養,離婚時也約定兒子由他撫養,即使兒子非親生,他與孩子也構成繼父子關系,從孩子的健康成長考慮,兒子由自己撫養更適宜。他提出,如果趙某執意要撫養兒子,他要求原告補償5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趙某與前夫協議離婚后,與夏某在江夏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并在同年生育一子。2013年8月,趙某與夏某在江夏區民政局協議離婚,約定兒子由夏某撫養。兩人簽訂《離婚補充協議》,約定兒子暫由男方撫養。
今年4月,趙某將兒子帶到上海后又于6月訴至江夏區法院要求變更兒子的撫養權。在審理過程中,趙某請求進行親子鑒定,今年8月,趙某攜兒子與夏某進行親子鑒定期間,夏某將兒子帶回。同月底,親子鑒定結果為:夏某與其兒子非親生父子關系。
江夏區法院認為:趙某與夏某離婚時有約定,如今撫養權必須無條件歸趙某,但協議是在夏某認為其系親生父親的情況下所簽,現鑒定意見為夏某與“兒子”無親子關系,且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規定,實際也未辦理相關的收養手續,考慮到孩子的成長環境安全,孩子由趙某撫養。
江夏區法院還認為,夏某要求繼續撫養孩子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夏某要求趙某給付補償款50萬元,應通過提起反訴或另訴的方式處理,但夏某明確表示不提起反訴,故法院對夏某意見不予采納,并遂作出判決:趙某撫養兒子至其獨立生活為止。
據此,孩子撫養權歸趙某,索要50萬于法無依據,夏某最后兩手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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