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干粉滅火器的窩點竟在人員密集的居民樓內存在了3年,最終因為一次操作不慎釀成重大安全事故。去年12月20日,昌平區百善鎮綠城陽光小區內發生爆炸事故造成4死1傷。北京晨報記者了解到,事故中的死傷者均系加工窩點的工人及其家人,案發后窩點負責人已進行民事賠償并取得諒解。日前,兩名負責人周某和王某因犯危險物品肇事罪被昌平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回放 私加工滅火器引爆炸
檢方指控稱,2011年至2014年12月間,被告人周某、王某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在沒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的情況下,在昌平區百善鎮綠城陽光小區甲6號樓5單元101室內設立非法加工點。并雇傭吳某等人利用易燃易爆的鎂粉、硝酸鉀等原料,盲目加工脈沖式超細干粉滅火裝置啟動器。并直接在生產場所儲存鎂粉、硝酸鉀等加工原料,還有人員居住。
2014年12月20日15時許,吳某帶領兩名工人在安裝啟動器過程中發生爆炸,致使吳某被燒傷,操作工人及在此居住的工人家屬共4人死亡。事故還造成小區部分住戶房屋受損。經鑒定,損失價值共計18萬余元。
事故發生后,周某和王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審理 支付賠償款取得諒解
庭審中,被告人周某和王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并表示自愿認罪。周某的辯護人認為,周某具有自首情節,且已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并取得諒解,又系初犯。除此之外,辯護人同時指出,本案的傷者吳某對于事故的發生也存在過失,因此建議法院對周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王某的辯護人也指出,王某具有自首情節,且犯罪情節較輕,加之王某也已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并取得諒解,因此建議對王某免除處罰。
北京晨報記者了解到,在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周某和王某的家屬均與幾名被害人的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并已實際支付了賠償款。被害人家屬也對兩名被告人予以諒解。此外,兩名被告人的家屬還為二人交納了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的賠償款,共計人民幣91599元。
判決 危險物品肇事罪獲刑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周某和王某違反爆炸性、易燃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存儲、使用過程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特別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檢方指控二人犯危險物品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
周某和王某在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且二人家屬已賠償被害人家屬及傷者損失并交納相應房屋、物品損失賠償款,被害人家屬已對二被告人表示諒解,因此依法可對二人從輕處罰。
針對辯護人提出的幾條辯護意見,法院認為,不能因為吳某的過錯降低二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王某作為非法存儲、使用爆炸性、易燃性物品的組織者,應對本案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其在本次犯罪中也與周某的作用基本相當。而本案事故造成4人死亡,后果特別嚴重,因此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節不能認定為較輕。
最終,法院以危險物品肇事罪分別判處王某和周某有期徒刑三年。
回訪 出事房間屋主未露面
昨天中午,記者再次來到綠城陽光小區,這里已經看不出一年前爆炸事故的痕跡。記者從一樓的窗口看到,事發地101室的陽臺、客廳墻壁依然留有爆炸后的斑駁印記,屋內空空蕩蕩沒有任何家具以及擺設,不像有人居住的樣子。
記者隨后來到小區物業,工作人員證實,自爆炸發生以來,一直未見五單元101室的業主。記者從物業公司方面獲悉,爆炸造成的房屋損壞基本集中在玻璃、空調室外機以及部分墻壁。除了距離事發房屋最近的二層業主家受損稍微嚴重以外,其他業主家只受“輕傷”,多為窗戶玻璃被震碎。此外,相關部門在事發后就已經對樓體進行了檢測,未發現有結構性破壞,樓房不存在安全隱患。
“物業先墊錢給他家換了門窗,給受到牽連的業主家進行了維修。我們也打算等刑事判決確定責任后再索賠。”工作人員說。
北京晨報記者
何欣 張靜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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