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坐公交車時,上海市民曹阿姨被前一位乘客遺留的液體給燙傷了。
11月24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獲悉,法院已于近日作出判決,乘客戴某承擔主要責任,賠償1萬余元;公交公司承擔次要責任,賠償2600余元。
2014年6月8日晚上,曹阿姨在楊樹浦路大連路口終點站坐上134路公交車。上車后,曹阿姨在車廂后半部分找到一個靠里的座位。由于天色已暗,曹阿姨并未仔細察看就直接坐了上去,但剛一坐下就感到座位是濕的,便起身用紙巾將水漬擦干再坐上去。由于正值夏天,曹阿姨并沒太在意,但很快就感覺到了異樣。乘車過程中,曹阿姨隱隱感覺到臀部皮膚隱隱作痛。
回家后,曹阿姨發現自己的臀部有一小塊地方已發黑發紅,立即前往醫院就診。經醫院診斷,曹阿姨0.3%面積的皮膚深Ⅱ、深Ⅲ度灼傷,但灼傷物質不明。與此同時,曹阿姨撥打了110報案,警方接報后隨即展開了調查。
經鑒定,灼傷曹阿姨的是一種名為氫氧化鈉的強堿。警方偵查后找到了當時攜帶該液體乘車的戴某,戴某承認當天下班后,其攜帶一只裝有清潔油污用“爐凈”的飲料瓶乘坐134路,不料飲料瓶破損,但當時并不知情,直到回家才發現漏了半瓶。
曹阿姨認為,戴某和公交公司在這件事上都存在過錯,不僅使自己的身體遭受了損害,而且由于一開始并不知道是被什么物質灼傷,自己還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壓力。為此,她向法院起訴,要求戴某和公交公司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5萬余元。
庭審中,公交公司辯稱,公交企業不是本案侵權人,經公安機關查明,本案侵權人是戴某,雖然曹阿姨認為公交車應當一程一檢,但在實際操作中不具有可行性。而戴某則辯稱,本案是公交公司的過錯造成,因為曹阿姨是在公交終點站上車,公交公司應當對車輛一程一檢,同時曹阿姨自己也應對自己安全負有注意義務。
法院審理后認為,戴某用飲料瓶裝著含有氫氧化鈉成分的清潔液乘坐公交車,且因容器破損而導致清潔液滲漏至公交車座位上,是曹阿姨受傷的直接原因,應承擔本次事件的主要責任。而公交企業未按規定,在營運車輛到達終點站后,對車輛車廂內部及時清洗,則是曹阿姨受傷的間接原因,也應承擔本次事件的次要責任。據此,法院酌情確定由戴某賠償1萬余元,公交企業賠償26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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