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汪某的妻子李某在固始縣一家酒店做服務員。2015年5月27日晚,酒店方面安排酒店工作人員程某送廚師回固始縣泉河鄉老家。由于程某對路線不熟悉,出于安全起見,韓某讓員工孫某一同前往,但當日恰逢孫某晚上值班,于是被告人汪某的妻子李某就提出由自己陪送廚師。
當晚22時30分許,被告人汪某酒后到酒店接妻子下班,在被告知其妻子到縣城送人后,失去理智的汪某懷疑酒店經理汪某某安排妻子與他人開房,于是氣勢洶洶的走到汪某某面前質問他安排李某到縣城做什么,事前并不知情的汪某某表示沒有安排李某到縣城。汪某當即掏出手機試圖與妻子取得聯系,但沒有打通,導致溝通未果。
過了幾分鐘,尚在醉酒狀態的汪某就抓起臺上的收銀牌子朝營業廳東大門砸去,砸碎了鑲在木門上的玻璃,隨后撿起收銀牌子扔向飯店營業廳西邊的魚缸,將魚缸砸了一個洞。接著汪某通過電話將上訴情況告知其父親汪大某。在趕到酒店后,汪大某伙同并指使汪某將酒店的大門、玻璃移門、桌椅、電器、花瓶等設施毀壞。損壞物品價格共計10831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汪大某、汪某故意損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且屬共同犯罪。鑒于被告人汪大某、汪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最終,法院結合案情,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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