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欽元原系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民警。今年1月5日上午,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武欽元強奸案進行了不公開開庭審理。一審法院查明,1996年武欽元通過朋友認識了被害人韓某。同年12月2日早晨,在韓某丈夫于英生上班后,武欽元來到韓某家,欲與韓某發生性關系,遭到韓某拒絕。于是武欽元通過捆綁雙手、捂壓口鼻等暴力手段對韓某實施了強奸,事后發現韓某窒息死亡。隨后武欽元找來菜刀割斷韓某頸部,切斷韓某家中電話線,翻亂抽屜,偽造犯罪現場,并將液化氣罐打開搬至屋內,點燃蠟燭,意圖制造爆炸徹底毀滅犯罪現場。
案件發生后,韓某丈夫時任蚌埠市東市區(現龍子湖區)區長助理的于英生被指有重大嫌疑,并被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2013年8月13日,經過安徽省高院復查再審,于英生被宣告無罪,結束17年漫長冤獄。2013年11月27日,公安機關通過現場物證、技術分析和當年精液樣本的DNA比對,將犯罪嫌疑人武欽元控制,在經過4次詢問后,武欽元才供述了17年前強奸殺害韓某的犯罪事實。
今年5月15日蕪湖中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武欽元違背婦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強行和被害人韓某發生性關系,并在實施強奸的過程中致被害人死亡,其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犯罪后果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法院認定被告人武欽元的行為構成強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此外,對于于英生及家屬向被告提出147萬元民事賠償的請求,法院最終判處武欽元賠償5.2萬余元。一審宣判后,武欽元提出上訴。
作者:劉美子
更多精彩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