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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揭職業電商打假人:3人起訴知名電商50次
來源:法制晚報 發布時間:2015-11-06 13:43:52

因食品相關問題,經營京東商城的北京京東世紀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近期被3名消費者連續5次起訴到法院。其中3起退貨,1起二審調解結案,另外1起還在二審當中。

一位法官向《法制晚報》記者表示,目前起訴該電商的案件呈現明顯遞增趨勢,不少原告是職業打假人。上述3名消費者中兩人承認職業打假人身份,近兩年來分別起訴14次、25次,另外一名消費者今年已經告了11次。

打假人申先生表示,自己的打假已逐漸由超市、商場逐漸轉向知名電商。"監控"后者是因為其銷售量大,涉及消費群體也大,問題比實體店也多。

同時,他們在接受《法制晚報》記者采訪時披露了打假內情。有的電商會通過提出管轄權異議,增加消費者的維權成本;打假針對實體店還是電商,取決于天氣變化,"夏天逛超市多,冬天網購多";他們有時也與職業舉報人搶生意,后者向監管部門舉報以獲取獎勵。

打假案例·

問題燕窩

食品內添蘆薈被指違規

2015年2月7日、8日,申先生在該商城購買了9盒蘆薈口味的"燕太太即食燕窩",共花費259.2元。該食品外包裝顯示,配料中有蘆薈。

申先生認為,根據國家規定,蘆薈屬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如果沒有經過安全性評價證明其食用安全性,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而他購買的食品,上面沒有保健食品批準文號,但有食品生產許可證號。

因此,申先生起訴,要求退還貨款259.2元,支付10倍賠償款2592元,并要求賠償因維權支出的交通、誤工、打印等費用共計315元。

法庭上,商家辯稱已經審核了食品供應商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開戶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等證件,已經盡到審查義務。涉案食品也經過了質量檢測,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申先生的身體健康也沒有受到任何損害,因此要求十倍賠償沒有法律依據。

2015年3月9日,韋先生也買了20盒"燕太太即食燕窩",共花費576元。

與申先生一樣,他也認為涉案即食燕窩外包裝標明的配料中含有蘆薈,系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故訴至法院,要求"退一賠十"。

法庭上,被告答辯稱,該公司銷售的產品來源合法,質量合格。其在進貨時已對供貨商的資質信息、涉案產品的質量檢測報告進行了審查,標簽有瑕疵不能證明產品存在質量問題。

法院一審判決退一賠十

法院審理查明,蘆薈屬于國家衛計委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僅限用于保健食品,不得作為原料用于普通食品。

法院認為,本案中,涉案食品為普通食品,在配料表中標注"蘆薈",違反相關規定。

作為經營者,該電商在衛生部門的各項規定或公告向社會公布后,應當知道并理解其具體內容,對于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也應是明知的。其雖提供了檢驗報告,但不能證明涉案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最終法院認定,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鑒于其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商品,故對申先生、韋先生要求退貨退款并十倍賠償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2015年6月18日、2015年8月9日,法院一審判決商家"退一賠十"。

后來,該電商上訴至北京市第三中級法院,韋先生一案還在審理過程中,申先生一案已通過調解方式結案。

打假案例·

問題葡萄干

不標產品等級被訴賠償

2015年2月9日、11日,宋女士在網上購買"皇城御坊綠香妃葡萄干178g"209袋,花費2069.1元;購買"憨豆熊葡萄干250g"164袋,花費2472.8元。

2015年2月10日,她又買了"艾佳人純胡麻油"20桶,花費4480元。

收到貨物后,宋女士認為,兩個品牌的葡萄干使用的都是"NY/T705執行標準",但按該標準,無核葡萄干應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四個質量標準,而其所購買的葡萄干都沒有標注產品質量等級,不符合國家強制性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

胡麻油(又稱亞麻籽油)使用的是"GB/T8235-2008執行標準",該標準將壓榨成品亞麻籽油分為一級、二級兩個質量標準,但胡麻油包裝上沒有標注產品質量等級。

宋女士為此分成3個案件起訴,要求電商退貨并作出10倍賠償。

法庭上,該電商辯稱,胡麻油為第三方銷售,自己并非銷售商。但銷售的產品來源合法、質量合格,不存在質量問題。其在進貨時已對供貨商的資質信息、涉案產品的質量檢測報告進行了審查。

葡萄干使用的NY/T705是推薦性標準,并不強制要求標注,未標注等級不說明產品存在質量問題。

法院認定不規范判退款

法院審理后認為,食品安全法規定,對于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該法第九十九條對食品安全的含義進行了表述:"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法院認為,未標注質量等級僅說明涉案胡麻油、葡萄干的預包裝標簽存在不規范的情形,并不表明食品本身存在安全問題。

由于宋女士不能證明涉案產品造成了人身損害,也不能提交證據證明其購買的食品系違反食品安全法的不安全食品,同時未標注等級并不足以構成對其購買行為的誤導,故法院對十倍賠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2015年9月1日,法院對這三起案件一審宣判,判決宋女士退貨,電商退款,但駁回其他訴訟請求。判決目前已生效。

打假人·

揭秘

電商問題比實體店嚴重

職業打假人申先生2007年底正式踏入職業打假這一行,2014年以來,一共起訴該電商14次。

“目前我是電商和實體店都做,電商多一些。”據申先生介紹,今年以來,他手里的“電商打假”案占到打假總數的六成。

“我比較關注電商,這是個新興行業,發展勢頭強勁,它們存在的問題比實體店也多。”他說。

在他看來,近年來,超市、商場在監管部門的整治下,規范多了,相比之下,有的電商有恃無恐。

他透露,亞馬遜、當當網等知名電商也都在其監控范圍之內,“因為他們的銷售量大,涉及消費群體也大。”

有電商增消費者維權成本

在他眼中,針對電商的打假維權,比對實體店打假維權要難。

他認為,面對購物者的起訴,涉事電商會首先提出管轄權異議,借此增加消費者維權的時間成本、精力成本和財力成本。“一個案子立案后,開庭會在一個半月到兩個月之間。而該電商不是在收到傳票后就提管轄異議,而是等到開庭之日再向一審法院提出。”

“一審法院作出裁定,要半個月到一個月時間。這時候就一共三個月過去了。一審法院作出裁定后,他們會在上訴期的最后一天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對此有三個月的審理期。作出二審裁定后,這個案子就已經過去6個月了。”

申先生表示,折騰這一圈,一審法院才開始實體審理。如果一審判決后商家上訴,等二審結果出來,就要一年左右了。

他還提到電商的第三方賣家。“尤其是它們,它們一般都不在北京。按照法律規定,出現了問題,電商平臺只要如實提供第三方賣家的信息,就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了,消費者(想維權)只能去找第三方。”申先生說,如果法院最終判決由第三方賣家承擔責任,可能又面臨執行難的問題。

“啥也沒撈到”的占3成

職業打假人韋先生2014年4月開始“專業維權”,2014年以來,一共起訴上述涉案電商25次。

他接受《法制晚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打假針對實體店還是電商,取決于天氣的變化,“夏天去超市多,冬天網購多。我的證據都源自百度,并不難找。”

韋先生稱,“搭錢搭工夫,最后啥也沒撈到”的案子,只有三成。但是,他也感慨:有些商家不會因為他的小案子而改變。這對于消費者來說,還是失敗了。

他不認為打假人的身份應該被商家另眼看待。“打假人也是消費者。任何人去購物都是消費者,商家都不能隨意糊弄。”

有律師也兼職打假

與申先生、韋先生不同,李強(化名)既是一名職業打假人,也是一名律師。2014年以來,他先后6次起訴該電商。

他也表示,他處理的電商打假維權案,之前比較少,如今比例在逐年增加。

李強透露,在電商打假維權領域,不少職業舉報人在和職業打假人“搶生意”。

李強說,兩個群體打假維權時,處理手法大相徑庭。職業舉報人發現問題商品后,不會多買,也不會向商家要求任何賠償,而是直接向監管部門舉報,并依據監管部門的處罰,依法向監管部門領取舉報獎勵。

他說,在打假行業中,也有不少法律知識、經驗較多的職業打假人,會兼職做職業舉報人。

打假人·

評價

去年起知假買假受法律保護

“他們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培養出來的‘斗士’!”消法起草人之一、原人大法工委副巡視員、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會長何山,曾如此評價職業打假人。

何山會長并不否認,職業打假人打假的目的就是賺錢。但他強調,打假人打的是假貨,應該得到社會的支持。

何山對新涌現出的職業打假人表示欣慰。他表示,新消法的出臺,正是有著動員和培養一批職業打假人的目的,市場監督單靠消協、工商、質監等政府部門遠遠不夠,還需要借助和依靠民間力量,打一場“正規軍”與“游擊隊”聯合戰,使得問題商品如老鼠過街般人人喊打。

2014年3月15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開始施行,知假買假受保護得到法律明確確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石景山法院認同其有助規范市場

較早認同職業打假人享受消費者權益的,是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2009年,該院針對消費者訴訟糾紛的難點問題進行調研,此后司法實踐中將職業打假人等同于普通消費者。

該院認為,職業打假人并非法律概念,而是一種通俗的社會身份。如果司法實踐中要鑒別“職業打假人”,則意味著要求消費者證明其購買商品時的動機和目的,這客觀上加重了消費者的舉證責任,為消費者維權增加了障礙。

其次,以職業區分消費者身份,不利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立法目的的實現。實踐中,大部分消費者維權案件是由職業打假人實施的。職業打假人客觀上起到了幫助規范市場經營秩序的作用,這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初衷相符。盡管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有所獲利,但這種利益的獲得并不違背法律規定,是一種合法利益。

石景山區法院認為,目前消費者維權的主要障礙在于維權成本過高,維權程序復雜,缺少更為直接有效的維權渠道。長遠來看,簡化維權手續,拓寬維權渠道,加大普法宣傳,才能讓普通消費者回歸維權主力。

文/記者毛占宇江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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