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0日下午,廣東省清遠市清新縣某航船務有限公司的“粵某航863”船空載從廣州新造駛往云浮,11日凌晨3時41分許,途經西江肇慶白沙龍母廟下游砂場對開水域時,與廣州市利某泰船舶運輸有限公司的“利某泰011”船發生碰撞,造成“利某泰011”船上的李某紅等3人死亡,兩船直接經濟損失約24萬元人民幣,構成重大水上交通事故。
經肇慶海事局調查認定:“粵某航863”船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當班船長李某是事故發生的主要責任人。“利某泰011”船在錨泊時值班人員沒有履行了望職責,存在疏忽,負事故次要責任。
事故發生后,廣州市利某泰船舶運輸有限公司和清遠市清新縣某航船務有限公司與被害人家屬達成了賠償協議。
端州區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無視國家法律,違反水上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導致水上交通事故致3人死亡,并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鑒于李某事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于自首;其駕駛的船舶所在單位也主動與被害人親屬協商并達成賠償協議,積極賠償損失,對李某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表示,被告人李某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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