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陳瓊珂 通訊員 劉皓)股民鄭先生數日報價順序均為第一,卻仍未買到某股票,因而訴至法院要求判令上海證券交易所公開券商接受報價、申報買入某股票的順序及數量的政府信息(本報7月1日曾報道)。近日,上海一中院一審認定,鄭先生所申請公開的信息因涉及投資者個體信息、證券持有人名冊、投資者委托、交易明細記錄等數據信息,不屬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中所規定的應當公開的證券交易信息,判決駁回其訴請。
鄭先生因連續數日購買某股票未成交,于今年1月18日向上交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一定期限內券商申報買入這支股票的順序及數量信息。在接到上交所不予公開的答復后,鄭先生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行政復議被駁回。鄭先生不服上訴。
上交所辯稱,其不承擔政府信息公開職責,鄭先生以其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不符合起訴條件。
上海一中院認為,依據相關證券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證券交易所作為授權組織,有權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證券市場的違法行為予以處罰,故證券交易所具有相應的行政管理職能,屬于行政案件的適格被告。但鄭先生申請公開的上述信息,不屬于應當公開的證券交易信息,遂駁回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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