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2時許,張某侵犯一女子。逃離現場后,內心有些害怕。他拿起手機,搜索自己的行為要判多少年。
警方的迅速行動,讓張某沒有擔心太久,在案發10多小時后,張某即被警方抓獲。日前,潁上縣法院以被告人張某犯強奸罪(既遂),判處有期徒刑6年。
5月8日凌晨2時許,陰雨天氣,夜顯得特別黑。這時候,獨居在潁上縣某小區的李某某正在酣睡。屋外的馬路上,喝了酒的張某駕駛一輛貨車行駛至小區的巷子內。張某竄至旁邊二樓的一房間,推門進入室內,而房間內睡著李某某。
四處看了一下,發現李某某是獨自一人在室內休息,張某于是起了歹念。李某某被驚醒并反抗,張某發現室內有一把小刀,隨即持刀威脅李某某,并采取捂嘴等手段對李某某進行脅迫,隨后侵犯李某某。
4時許,李某某撥打了110,公安偵查人員調取案發現場附近監控視頻,發現犯罪嫌疑人所駕車輛于5月8日2時許出現在案發現場附近,3時30分左右離開。
警方利用多種手段展開調查,并最終鎖定犯罪嫌疑人駕駛的貨車在潁上縣四中附近活動。
當天下午5時許,偵查人員在四中北門西側將一輛貨車內的兩名男子控制,發現其中一名男子與被害人描述的犯罪嫌疑人極像。該男子被帶至潁上縣公安局接受調查,經對嫌疑人身體進行檢查,發現他前胸部有多處新鮮抓痕。
最終,男子供認了于當日凌晨在居民樓內侵犯一名女子的犯罪事實。嫌疑人名叫張某,男,現年24歲。落網后,張某交代,事發后他也很害怕,當日上午9時許,他一直在用手機百度搜索自己會判多少年。
據了解,被告人張某曾因犯猥褻兒童罪,被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014年6月25日刑滿釋放。張某了解到強奸未遂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為了少受處罰,在整個庭審過程中,他稱自己是強奸未遂。但種種證據表明,事實并非張某所說。潁上縣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的行為已構成強奸罪(既遂)。張某屬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判處有期徒刑6年。(阜陽新聞網)
更多精彩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