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網訊(記者 楊之輝)10月29日,曾備受關注的金殿公園駕車撞人案在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宣判。被告人劉建春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同時對本案的附帶民事部分一并進行了判決。
2015年4月30日,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檢察院向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劉建春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和委托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施江萍、何兆升、馬瓊秀、王曉飛、王瑾、王昕彤、尚文興以要求被告人劉建春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劉勇、附帶民事訴訟被告誠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承擔相應責任賠償其經濟損失為由,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015年7月22日,9月18日,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24日9時許,被告人劉建春在昆明市盤龍區金殿公園正大門外,見人多遂預謀在此危害人群。后被告人劉建春返回昆明市盤龍區金殿伍家村的家中,攜帶了菜刀和匕首各一把后,于當日10時許,駕駛車牌號為云A852H1的“尼桑”牌逍客城市SUV轎車再次到達金殿公園正大門外。被告人劉建春進行試車并選擇好作案對象后,駕車反復沖撞、碾壓金殿公園正大門外以及正大門入口處臺階上的群眾,致被害人王某、王某甲、王某乙、何某某、馬某某、尚某某、楊某甲、嚴某某、田某某、楊某乙、楊某、姬某某受傷。后被告人劉建春所駕車輛被現場車輛及群眾逼停。被告人劉建春在昆明市盤龍區金殿公園正大門外被群眾抓獲后移交公安機關。后經鑒定:被告人劉建春患有精神分裂癥,作案時有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此次事故共造成十二名被害人不同程度傷亡。經鑒定:被害人何某某因特重型開放性顱腦損傷、多器官功能衰竭等原因死亡,被害人馬某某輕傷一級,被害人尚某某輕傷二級,被害人王某輕傷二級,被害人王某甲輕傷二級,被害人嚴某某輕微傷,被害人王某乙輕微傷,被害人楊某甲輕微傷,被害人田某某輕微傷。
法院認為: 被告人劉建春無視國家法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一人死亡,十一人不同程度受傷的嚴重后果,其行為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劉建春當庭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劉建春系初犯,認罪態度好的辯護意見符合本案事實,本院予以采納。據此我院以被告人劉建春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同時對本案的附帶民事部分一并進行了判決。
由于本案因發生在公園這一公共場所,案發時游客眾多,被告人劉建春的行為惡劣,造成多人傷亡,造成巨大的社會影響,該案的審理也備受媒體關注,特別是經鑒定被告人患有精神分裂癥,對于其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在庭審中也成了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
最終,法院認為對被告人劉建春進行司法精神醫學鑒定的機構是云南省精神病醫院司法鑒定中心,該中心及參與鑒定人員均具備鑒定資質,鑒定材料包含被告人劉建春以前看病的病歷等,故該鑒定結論系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在充分了解被鑒定人的病史,并綜合多項材料,在對被鑒定人進行鑒定檢查后依法作出的客觀專業意見,該鑒定意見應當作為判決的依據。被告人劉建春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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