蘆菲狀告平昌縣人民政府和文物局副局長的起訴狀。
兩年來,青年女歌手蘆菲一直奔忙在維權路上。
四川省平昌縣文物局副局長周莉萍涉盜用蘆菲原唱歌曲《水墨平昌》聲音案引發全國關注,2015年7月10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對此事獨家披露。目前,該案有了新進展。
10月22日,由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的庭審前會議上,原被告雙方交換證據并進行了質證。
澎湃新聞調查發現,周莉萍在涉嫌盜用歌聲一年之后,升任縣文物局副局長。
盜用歌聲事件系周莉萍個人主導,還是平昌縣的組織行為?周莉萍的代理人辯稱,周莉萍系職務行為,但他并未透露具體是誰安排其假唱的。諸多疑問依然待解。發現自己的歌曲被盜唱,原唱女歌手蘆菲收集了一編織袋的證據。
法庭上未見女副局長
10月22日上午9點半,四川省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蘆菲和母親劉愛輝及代理律師吳海琳,出現在法庭原告席上。
法院還追加了平昌縣文化館為被告,除代理律師外,法庭上未見周莉萍及平昌縣人民政府、縣文化館負責人身影。
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的此次庭審前會議,主要內容為原被告舉示證據并進行質證。
法庭上,歌手蘆菲看上去很疲憊。引人注目的是,母女倆將收集的一編織袋證據扛進了法庭。蘆菲告訴澎湃新聞,這些證據至少有5公斤重,有光碟和紙質材料。
蘆菲29歲,吉林省白山市人,2011年畢業于吉林省藝術學院聲樂表演專業。
她說,《水墨平昌》是她2012年10月受吉林作曲家富大華之約演唱錄制的,由聶正罡作詞、富大華作曲。同年12月,聶正罡將《水墨平昌》歌曲報送參加四川省平昌縣人民政府組織的城市形象主題歌評選,報送后石沉大海。
2013年5月10日,蘆菲偶然在網上發現她原唱的歌曲《水墨平昌》入選了,但歌名被篡改為《江口水鄉》,演唱者變成了周莉萍。演唱視頻上傳時間為2013年1月11日19時40分。平昌縣政府官方網上也有她錄制的《水墨平昌》,演唱者仍注明是周莉萍。
原來,早在2012年12月,蘆菲演唱的《水墨平昌》被報送參選平昌縣城市形象主題歌評選活動后不久,便從全國眾多參選作品中脫穎而出,還被改名《江口水鄉》,確定為該縣城市形象主題歌。
更令蘆菲氣憤的是,未經其授權同意,2014年4月25日,平昌縣人民政府承辦了四川省第五屆鄉村文化旅游節開幕式,《江口水鄉》再次出現在屏幕上。蘆菲稱,盡管現場舞臺上演唱者為周莉萍,但歌曲(指《江口水鄉》)全是她的聲音。舞臺上的周莉萍,僅僅是伴隨播放的音樂對嘴型。
蘆菲打聽得知,周莉萍29歲,是平昌縣文物局副局長。經平昌縣人民政府推廣,由周莉萍假唱的《江口水鄉》先后在全國四十多家新聞媒體和網站上傳播,最高點擊達24萬人次。
歌曲《水墨平昌》作曲者富大華出具的證明稱,蘆菲是歌曲《水墨平昌》的原唱、首唱。
蘆菲告訴澎湃新聞,她曾多次找到平昌縣人民政府及周莉萍本人,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相關損失。
2014年5月13日,負責牽頭組織四川省第五屆鄉村文化旅游節的平昌縣文化館承認,在開幕式上盜用了蘆菲演唱的歌曲《江口水鄉》聲音,同時未經其授權便在平昌縣政府官方網站、平昌縣電視臺等媒體上播放,在法律上,平昌縣文化館及相關單位侵犯了歌手蘆菲的名譽權。
經協調,蘆菲與平昌縣文化館達成一致協議,由文化館賠償15萬元。
對于這一賠償協議,蘆菲認為,僅是對盜用《江口水鄉》歌曲原唱聲音做出賠償,并未涉及其他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去年11月8日,她一紙訴狀將平昌縣人民政府和周莉萍列為共同被告推上法院被告席,要求包括表演權在內的賠償共計500萬元,同時要求在侵權范圍內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公開賠禮道歉。平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向該縣文化館發通知,要求協調處理女歌手蘆菲所反映的其原唱歌曲被假唱一事。
涉盜用歌聲后升任副局長
對于蘆菲指控在歌曲《江口水鄉》中涉盜用歌聲一事,周莉萍7月8日告訴澎湃新聞,稱此事是“因工作上的失誤造成”。對于具體情況,她不愿多說,表示會積極應訴。
平昌縣委宣傳部7月10日向澎湃新聞發來情況說明,稱平昌縣與《江口水鄉》詞曲作者簽有使用權協議,歌曲與歌手蘆菲無關;周莉萍在文化節上假唱,是因為工作人員誤將原唱帶當伴奏帶播放。
歌手蘆菲稱,平昌縣文化館與其簽訂的賠償協議中承認,在開幕式上盜用了她演唱的歌曲《江口水鄉》聲音,同時未經其授權在平昌縣政府官方網站、平昌縣電視臺等媒體上播放。
平昌縣政府官網2013年12月31日公布的干部任前公示信息顯示,時年27歲的周莉萍由縣文化館干部,被擬提名為縣文物局副局長(試用期一年)。該縣組織部出具的文件顯示,2014年1月8日,周莉萍由縣文化館調縣文物局工作。
蘆菲發現,其被盜用的歌曲(聲音是盧菲,演唱者署名“周莉萍”)視頻是在2013年1月11日19時40分上傳到網上的。也就是說,周莉萍是在涉嫌冒名頂替蘆菲成為平昌縣城市形象主題曲演唱者近一年后,從文化館干部提拔為縣文物局副局長的。平昌縣文化館與歌手蘆菲簽訂的協議書上稱,在四川省第五屆鄉村文化旅游節開幕式上,確實存在盜用了蘆演唱的《江口水鄉》。
代理人辯稱系職務行為
10月22日,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原被告雙方分別就是否構成侵權、假唱行為是否成立、索賠依據等,進行交換證據和質證。
針對歌手蘆菲訴稱的著作權、表演權等遭遇侵權,給其名譽、精神和經濟造成了巨大損害一說,周莉萍、平昌縣人民政府等三被告的代理人則稱,事發前他們已與這首歌曲的作詞作曲者簽有合同,不存在侵權之說。
對于周莉萍涉盜用歌聲的指控,其代理人辯稱,在當天的開幕式中,縣文化館邀請該館原職工周莉萍演唱《江口水鄉》,周系職務行為,非個人行為,由于演唱時工作人員誤播了帶原唱的《江口水鄉》小樣版,鑒于現場觀眾多,為了應急處理,周莉萍只能對口型。
庭審前會議上,原被告雙方分別就上述焦點進行了質證,法官宣布擇日審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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