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界面新聞消息,民生銀行北京分行西客站支行一員工向11名銀行客戶售賣理財“飛單”9000萬元,一審被判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獲刑4年。
所謂理財“飛單”,是指個別相關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憑借工作便利,私自銷售非所在公司發行的或非公司授權和達成委托銷售關系的第三方理財產品,甚至利用職務之便,行詐騙之事。
事情起因于2014年,11名投資者反映稱,在民生銀行北京分行西站支行理財經理丁某樂誘導下,購買了中投萬通投資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下稱“中投萬通”)的基金,起初他們都以為是銀行自己的理財產品,后來才知道是丁某樂賣的“飛單”。此后,中投萬通被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平臺,絕大部分資金去向不明。
判決書顯示,丁某樂當時是民生銀行北京分行西站支行個人銀行部職員。在職期間,有消費者投訴稱其參加行外產品銷售,民生銀行依據相關規定,對其通報批評,并取消理財業務上崗資格。出事后,丁某樂仍在民生銀行體系內工作到2019年9月,但職位從理財經理調為該支行初級專業技術職務。2020年9月,丁某樂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羈押。丁某樂辯稱作為銀行渠道,僅發揮推薦、介紹的輔助作用。
本案中,丁某樂利用民生銀行的員工身份,將中投萬通的基金產品謊稱為銀行行長特地為VIP客戶留的理財項目。判決書顯示,丁某樂銷售這些理財“飛單”的提成水平約為8%。
判決書顯示,北京西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5月至2015年1月間,被告人丁某樂系伙同劉某冰、許某珍、王某、黨某、張某婧、李某鋒(均另案處理)等人,在本市西城區金融街9號金融街中心南樓10層中投萬通公司等地,通過渠道銷售、直接銷售、網絡營銷、電話營銷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并以成立合伙企業吸收有限合伙人,承諾高額回報等手段,先后通過蘇州CBD金融總部大廈、首都機場武警營房區、南京溧水京港國際物流中心、天津和平區陽光廣場、京港國際物流中心太倉園區、北京亦莊ABB生產基地、京港國際物流中心蘇州園區等7個項目為華夏唐隆礦業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南京唯度現代物流投資管理有公司、中御投資有限公司、北京中建金林建筑技術有限公司及蘇州佳泰公司等5個單位非法吸收資金。
經審計,共向600余名投資人非法吸收資金共計人民幣13億余元,造成投資人巨額財產損失。其中,本案的當事人丁某樂參與非法吸收9029萬元。
2022年1月,北京西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丁某樂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判處罰金20萬元。
業內人士表示,理財“飛單”導致不少投資者損失慘重,金融機構商業信譽也因此受損。近年來,伴隨監管趨嚴,理財“飛單”事件的發生已經有所減少,不過,金融機構仍需完善內控機制,從源頭上杜絕此類風險發生。而投資者更須“擦亮慧眼”,切勿被承諾的高額收益所迷惑,要通過正規渠道購買正規的理財產品。
投資者該如何識破銀行理財“飛單”的內幕騙局,識別真假銀行理財產品呢?
對此,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李坤表示,投資人在購買理財產品時應理性謹慎,“擦亮慧眼”。高額利潤固然讓人心動,但資金安全更為重要。消費者應從正規渠道購買理財產品,審慎閱讀相關協議,按照日常生活經驗、交易慣例、銀行的解釋指引進行理性判斷,充分認識交易風險及自身承受能力,交易后及時通過官方渠道核查相應交易信息。“畢竟對于不法分子而言,你看中的是他的利息,他看中的是你的本金。”她說。
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表示,投資者到銀行買理財產品,一定要區分是銀行自己發行的理財產品還是代銷的產品;要在柜臺上交易,而且資金一定要轉入銀行的體系,錢不能直接轉給客戶經理或者直接轉給第三方;可以要求銀行進行“雙錄”,錄音錄像,在固定的區域進行銷售。
“按照監管要求,銀行發售普通個人客戶理財產品時,需在宣傳銷售文本中公布所售產品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的登記編碼,客戶可依據該編碼在中國理財網查詢產品信息,未在理財系統登記的銀行理財產品一律不買。”董希淼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