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指導下,山西、貴州兩省發展改革委分別對省內部分地區機動車檢測機構達成并實施價格壟斷協議的行為進行了調查,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經查,山西省長治市18家機動車檢測機構在2015年5月機動車檢測收費放開后,自2015年6月15日聯合上調機動車檢測收費標準。山西省發展改革委根據舉報,查明涉案機動車檢測機構舉行會議,達成上調機動車檢測(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和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收費項目及標準的共識,并約定共同實施的事實。依據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中發揮的不同作用及壟斷行為的性質等因素,山西省發展改革委對涉案機動車檢測機構分別處以上一年度銷售額3—8%的罰款,罰款共計131.99萬元。
貴州省畢節市城區5家機動車檢測機構自2015年12月起,多次商議統一機動車檢測收費標準,于2016年2月1日簽訂協議書,統一收費標準,并規定了不執行約定的處罰措施。貴州省發展改革委在查明案件主要事實后,依據在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中發揮的不同作用及壟斷行為的性質和持續時間等因素,貴州省發展改革委對涉案機動車檢測機構分別處以上一年度銷售額1—6%的罰款,共計27.69萬元。
國家發展改革委強調,在價格放開的情況下,經營者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自主定價,不得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破壞公平競爭。國家發展改革委及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將進一步加強對放開價格行為的監管,依法嚴肅查處價格違法行為,確保價格改革取得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