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全面清理,及時收回。全面核實結余結轉資金情況,摸清底數,對結余資金、不再使用和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按照《新預算法》規定和上級要求全部收回財政總預算。
二是加強統籌,確保需求。加強收回資金的統籌管理,按政策要求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及用于增加公共服務供給以及亟需資金支持的重大領域和項目。收回結余結轉資金后,做到合理保障部門單位繼續執行和亟需資金支持的項目用款需要,按照延續項目優先保障、新增項目按程序申請的原則予以支持。
三是健全機制、常態運作。建立月分析,年中、年底集中清理和按月分析督促支出進度的常態化工作機制,確保支出序時均衡,避免新增結余結轉。加強財政支出政策和項目安排的綜合性、前瞻性研究,及時提出意見建議,充分發揮財政資金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