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來,隨著鄉鎮機構改革的深化和鄉鎮國庫集中收付改革的推行,鄉鎮財政積極規范收支行為,財政管理水平有了長足的進步。但是,大部分鄉鎮財政基礎較差,財源相對較少,財權和事權不統一,收支矛盾突出,在財政管理中仍存在許多制度缺陷和不足,諸多問題不容忽視,鄉鎮財政管理的科學化和精細化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
一、鄉鎮政府財政財務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預算編制不規范,預算執行約束力不強。目前,我區財政對鄉鎮財政實行的是劃分收支范圍、核定收支基數,定額補貼、綜合預算、自求平衡、建立稅收激勵機制的財政預算管理體制。鄉鎮全年財力及財政專項支出還存在一定的不可預測性,鄉鎮財政預算基礎數據庫不夠充實,鄉鎮基本支出標準體系不完善,因而財政支出難以嚴格按照年度部門預算執行。鄉鎮財政收支只是象征性的收支計劃,一般只是制定了收入計劃,支出則較靈活,不是準確和完整的預算。預算外資金則基本沒有實行預算,支出項目較亂。對《預算法》的貫徹執行力度遠遠不夠。
(二)財政保障水平低,事權與財權不匹配。鄉鎮收入來源單一,保障水平低,主要依靠上級財政轉移支付和補助,收支矛盾突出。目前安排鄉鎮運轉經費為8000元/人.年,差額、自收自支編制未安排,難以維持鄉鎮的基本運轉。而基層信訪維穩壓力大,新農村建設,環境整治、綠化造林、基礎設施、控違拆違等投入大,且逐年增加,鄉鎮財力十分緊張,基本運轉難以保障。
(三)支出結構不優,資金風險防控意識不強。雖然鄉鎮財政資金管理越來越嚴格,但是風險防控體系不嚴,支出具有隨意性和盲目性,存在管理風險,主要表現在:一是支出不管規模。即使收不抵支,也進行支出。二是支出不管結構。支出存在無預算支出和超標準超范圍支出及其他違規支出。三是支出不管財力多少。財力不足時,借款進行安排,由此則形成惡性循環,造成支出失控,債務風險大,到2016年底,婁星區鄉村地方政府性債務11034.36萬元,債務形成時間長,難以消化。四是支出不管資金來源。在無合法資金時,不管是否是專項資金,也敢于擠占挪用。上面檢查起來只能應付。五是不管支出的績效。部分鄉鎮支出中不計成本和不管效益的情況,存在一定的損失浪費的情況。
(四)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七站八所管理不夠規范。雖然大部分鄉鎮建立了完善的財政管理制度,但是輕落實,缺乏有效財政管理和內部監督,因此,造成某些站所脫離了財政管理,亂收費、濫支出和私設“小金庫”等問題還存在。如村級財務管理方面,與經管局等部門的關系還沒有完全理順,造成在村級財務管理上有些脫鉤。
(五)資產管理和核算不嚴格,統籌盤活使用不夠。借撤鄉并村改革的契機,對全區鄉鎮固定資產進行了清理,發現還存在賬實不符和資產流失的問題。大部分鄉鎮在資產購置時,缺乏必要的計劃和可行性分析論證,沒有實行嚴格的招投標和政府采購等公開制度,資產管理中,缺乏嚴格的管理和規范的會計核算,資產保管沒有實行責任到人制度,沒有進行實物登記和明細核算;大部分鄉鎮普遍存在有物無賬的問題,形成大量賬外資產,有的甚至對大型辦公樓和車輛也未進行會計核算和控制,許多資產游歷于賬外,不同程度上造成了資產的失控和流失。
(六)鄉鎮國庫集中收付制度還有待完善,信息化建設沒有完全對接。由于國庫集中支付系統建設標準不統一,鄉鎮與區支付系統數據不能兼容。目前我區鄉鎮國庫集中支付系統使用用友GRP-U8財政管理軟件,區國庫支付中心所使用軟件雖然同屬用友軟件平臺,但兩個平臺數據不能共享,相互對接存在一些困難。在全省而言,鄉財與國庫兩個部門對鄉鎮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在業務上、系統建設上的要求還不統一,需要進一步理順。
(七)鄉鎮財政業務人員缺乏,會計基礎工作薄弱。鄉鎮財政所近10年沒有新進專業財會人員,大部分為部隊轉業人員,業務素質不高。并且一些業務骨干相繼調離鄉鎮,財政所業務人員非常缺乏,有些鄉鎮已經難以滿足日常工作需要。會計工作基礎相對薄弱,因此造成會計核算不規范。
二、鄉鎮財政管理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
(一)由于鄉鎮財政基礎薄弱,現實財源財力不充足。在實際工作中,根據現行的財政體制和現實需求,鄉鎮收支矛盾根本無法解決,鄉鎮基本運轉都很艱難,要靠向上爭取項目資金、政策性增支及重大決策支出等,因此,年初預算編制時難以充分考慮,全部收支列入預算難度較大,預算編制與執行結果差距也很大,年終追加預算較為突出,從而導致鄉鎮財政預算執行彈性增大,剛性減弱,鄉鎮財政預算僅僅只能做做樣子,走走形式。
(二)鄉鎮領導和干部的思想認識還有些錯位。一方面,鄉鎮領導思維模式滯后,對鄉鎮財政工作的理解僅停留在簡單服務的思維模式下,風險意識淡薄。另一方面,少數鄉鎮財政所工作人員因缺乏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和責任心,在形勢、政策、要求等發生根本性變化的情況下,跟不上時代變化和發展的要求,不熟悉業務,不熟悉政策,不尊重基層群眾的意愿,墨守成規,用老方法解決新問題,與改革開放的生動實踐相脫節。
(三)部門職能交叉內控管理失位。在財務支出的管理上,鄉鎮其他站所對財政管理職能不夠理解,在資金管理上簡單的認為財政在集權。在民政資金、村級財務管理等管理上,沒有統一的政策法規,存在交叉混亂,最后導致管理不到位。對專項資金的管理上,有的財政所只管資金的撥付,沒有排查過風險,對資金的使用效益沒有進行追蹤監管,與專項資金管理的部門協調不夠,未形成系統的鄉鎮財政資金控制風險評價標準,不利于風險控制的監督、檢查和裁定。
(四)鄉鎮財政資金使用評價機制不健全。在財政管理上,對鄉鎮黨政領導的績效考核重收入,缺乏有效的政績考核、評價和獎懲措施,特別缺乏鄉鎮政府的財政管理、收支情況和債務情況的考核和獎懲。有關部門監督檢查處罰不力,問責機制和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問責管理。
三、加強鄉鎮財政管理的對策
針對鄉鎮財政管理存在的問題,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鄉鎮財政財務管理,切實維護財經秩序,維持鄉鎮政府的正常運轉,更好地促進鄉鎮經濟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提出以下一些對策:
(一)加強鄉鎮財政預算編制和執行監督管理。一是增強鄉鎮財政預算約束意識,健全運行機制,科學合理地制定定額標準,因地制宜,不斷健全和完善鄉鎮財政預算和執行運行機制。二是加強對鄉鎮預算編制的指導。強化和完善預算編制工作,規范鄉鎮財政預算。指導鄉鎮嚴格根據預算法要求,科學合理編制本級財政預算,將鄉鎮預算編制和執行納入年度績效管理,嚴格考核。三是加大預算督查力度,健全管理。鄉鎮人大要切實履行和發揮法律賦予的監督職責,加強對鄉鎮政府財政預算、決算、預算調整的審查和監督,由程序性監督向實質性監督和由事后監督向事前監督轉移。財政、審計、紀檢等部門要加大鄉鎮財政督查力度,嚴肅查處違紀違規的單位和個人,切實加強鄉鎮財政預算和執行監督管理。
(二)健全鄉鎮財政財務管理制度。一是建立健全各基層站所的財務管理審批制度,加大對鄉鎮站所的審計力度,重點對經濟責任目標,收支管理、集體資產處置、債權債務、工程項目等情況進行審計。要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強化內部管理,杜絕對各部門的管理漏洞。二是完善財政管理制度。針對鄉鎮財政運行的特點,制定可操作的、嚴格的財政管理制度,增強遵守財經法規的自覺性。要充分發揮財政所的管理和監督職能,積極對鄉鎮所屬部門的財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切實加強對各項支出、各項資產和債權債務的管理和控制,有效促進鄉鎮政府的健康運轉,全面推進鄉鎮政府財政收支公開,實施陽光財政,促進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使鄉鎮財政管理真正納入制度化、法制化、規范化軌道。
(三)完善鄉鎮財政集中支付網絡信息系統。加大省財政的統籌協調力度,總結市縣財政改革尤其是金財工程平臺建設的成功經驗,結合推行國庫集中支付電子化管理,完善并統一規劃縣鄉國庫集中收付信息系統建設。將縣市(區)級財政國庫集中收付網絡與鄉鎮國庫集中收付網絡聯通兼容,實現縣市(區)鄉財政部門、縣市區財政國庫業務代理銀行、清算銀行間聯網。實現鄉鎮預算指標、用款計劃、收入收繳、資金支付、賬務處理等的網上運行、網上監督。解決鄉鎮財政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后,縣市(區)國庫制度體系不統一的問題
(四)建立完善鄉鎮財政管理體制。根據當前深化改革的總體要求,結合鄉鎮財政的特點和實際,科學定位鄉鎮財政職能,調整完善鄉鎮財政管理體制,合理劃分縣市(區)鄉兩級事權與財權,做到事權與財權相結合,責權利相統一,積極擴大鄉鎮事權范圍,凡不應由鄉鎮辦的事,不得由鄉鎮來承擔,嚴禁向鄉鎮轉嫁任何財政負擔,最大限度照顧鄉鎮財政利益,使鄉鎮財政具有能夠保障財權正常運轉所必需的支出。中央、省財政要加大對鄉鎮的轉移支付力度,逐步提高鄉鎮財力保障水平,建立 “以獎代補”機制,逐步消化鄉村債務。
(五)加強鄉鎮財政人員隊伍建設。一要加強對鄉鎮黨政主要負責人的會計和財政財務管理知識的培訓,使相關負責人基本了解和掌握必要的財政管理的知識,便于財政管理;二是要經常強化對鄉鎮財會人員的會計業務培訓,提高財會人員的業務素質,以新預算法的頒布實施為契機,不斷提高鄉鎮財政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政策水平,以適應新常態下的財政工作的需要。
(六)改進和完善鄉鎮黨政負責人的考核和獎懲制度。切實注重對鄉鎮黨政主要負責人的財政管理水平的考核,不僅要考評收入指標,也要考核和監督支出規模、固定資產和債務總量等指標。從考核和獎懲制度上,提高鄉鎮黨政主要領導的意識,促進和加強鄉鎮財政管理。完善問責機制,實施及時和嚴格的問責,要建立健全對財政管理不善、支出規模無端加大、違規支出不斷增加、資產管理不善、債務總量不合理增加等情況的問責,不僅要處理單位,而且要追究鄉鎮黨政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相應的責任,切實強化問責的執行力和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