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關稅[2016]64號
公安部、國家安全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武警總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經國務院批準,在“十三五”期間,即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繼續對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以下簡稱種子種源)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為加強種子種源進口免稅政策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免稅政策目標
種子種源進口免稅政策旨在支持引進和推廣良種,加強物種資源保護,豐富我國動植物資源,發展優質、高產、高效農林業,降低農林產品生產成本。
二、免稅品種范圍
(一)與農林業生產密切相關,并直接用于或服務于農林業生產的下列種子(苗)、種畜(禽)和魚種(苗)(以下簡稱種子種苗):
1.用于種植和培育各種農作物和林木的種子(苗);
2.用于飼養以獲得各種畜禽產品的種畜(禽);
3.用于培育和養殖的水產種(苗);
4.用于農林業科學研究與試驗的種子(苗)、種畜(禽)和水產種(苗)。
(二)野生動植物種源。
(三)警用工作犬及其精液和胚胎。
三、免稅申請條件
(一)種子種苗進口免稅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免稅貨品清單內,即屬于附件1第一至第三部分所列貨品。
2.直接用于或服務于農林業生產。免稅進口的種子種苗不得用于度假村、俱樂部、高爾夫球場、足球場等消費場所或運動場所的建設和服務。
(二)野生動植物種源進口免稅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免稅貨品清單內,即屬于附件1第四部分所列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