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一個名為ESO的男團因“改名”一事,再度讓業內外的目光聚焦在了山寨藝人上。一個月前,該男團憑借與多名國內藝人撞臉的“優勢”,迅速在短視頻平臺走紅,其成員既包括“鹿哈”“王二博”,還包括“易烊干洗”“王俊卡”等。如今,面對多方的誘惑,越來越多懷揣明星夢的年輕人走上了山寨藝人的演藝之路,而這個寄生在他人光環下的職業,能否真的讓未經世事的年輕人們圓夢?隨之浮出水面的法律問題又該如何去解決?
包裝推廣深諳“社交”之道
(相關資料圖)
8月16日,男團“ESO全員改名”登上微博熱搜。事實上,ESO并非真實出道的藝人團體,而是憑借與藝人撞臉的外形特點,通過短視頻平臺走紅,成員包括“鹿哈”“王二博”“易烊干洗”“王俊卡”等。
最初,ESO在短視頻上開始打開演藝的大門,成員們通過酷似某某明星的外形,吸引到了一波流量。伴隨關注的人越來越多,ESO的“藝人路”也并未止步直播短視頻平臺。7月29日,他們的“回歸”專輯《活力的青春》在音樂平臺上線,包含一首單曲,截至目前,單曲收獲超3000條評論,單曲MV播放量超3.5萬次。
提及山寨藝人其實并不是新鮮事。最早多單打獨斗,靠商演走穴賺取演出費。隨著時代的變遷,如今山寨藝人不再重復前輩們的商演老路,而是走起了線上渠道。
渠道在變,觀眾在變,挑戰也在加劇。
曾從事過山寨藝人工作的劉女士告訴北京商報記者:“在還沒有社交平臺的時候,線下商演賺的錢都是有數的,一場是一場,高的一場幾萬元,低的也得有幾千元,一個月下來賺得也相當可觀。現在雖然不用天南海北地東奔西跑,但是錢卻比原來更難賺了。不再只是唱首歌那么簡單,你既要長得像又得做的內容有創意,線上的觀眾遠比線下的觀眾挑剔得多,你想偷懶可以,那就沒有流量,這背后要是沒有團隊幫著,難啊!”
“別看他們的人是山寨,名字是山寨,甚至有些所謂原創視頻的內容也是山寨,但是背后的團隊卻并不山寨。”資深經紀人饒先生告訴北京商報記者,“在社交媒體快速發展的當下,山寨藝人們也看到了線上的紅利,紛紛通過短視頻的形式博取關注度,賺取流量,實現變現。好一點的山寨藝人背后還會有專業的策劃團隊,通過一系列運作提高熱度。”
分工明確 “山寨”也要講流程
事實上,早在數年前,山寨藝人就已摒棄了最初的自接商演模式,開始了“有組織”盈利。公開報道顯示,此前在江西有幾位多年從事演藝行業的工作者成立專門的山寨明星藝術團,成團之后承接商業演出、演唱會、品牌代言和電視欄目等活動。該團隊最好時候旗下擁有600余名“山寨明星”演員,最高演出場次可達一年千場,并對外宣稱“使用少量投入,達到百萬明星的回報效果”。
該團團長楊世林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采訪時曾表示,“每場演出會配備相應的隨行人員對接整個演出項目,服裝、化妝、道具由演出團隊自理,每位‘山寨明星’演員可表演三首曲目,我作為團長會親自到場指導大型演出項目”。
無疑,山寨藝人經久不衰的原因,離不開明星效應帶來的巨大紅利。在利益的驅動下,“寄生”在明星光環下的山寨藝人們如今也開始了產業化“造星”模式。
“山寨藝人幕后團隊的學習能力是超乎你想象的。”饒先生進一步解釋道,“他們的運作模式甚至在某種程度上不輸那些專業造星團隊。”
據饒先生介紹,通常情況下,他們會有自己的星探渠道或者資源,找到那些外形酷似明星的年輕人,“現在尤其是年輕人吃香,頂流時代,當然是那些小鮮肉更加能夠吸引人了,長得像天王已經沒有什么優勢了”。
在發現目標人群后,他們會對這些懷揣著明星夢的“素人”進行培訓,“一般一些的就只是學學頂流們的言談舉止,會幾首歌就可以,好一點的則會真的對他們進行聲樂、演出的基礎性培訓,為的是長遠發展。他們也明白,只是停留在簡單的模仿上,只能博眼球,有自己的東西才能賺流量”。饒先生如是說。
除此之外,從內容策劃、腳本制作、拍攝到后期剪輯,都會有專人負責。
模仿獲利存侵權風險
走向爆紅的ESO也帶動著短視頻平臺快速催生出新一批“偶像團體”,包括蔡澤坤、華晨灰、范蒸蒸等,但也只是套用明星藝人的“梗”在屏幕后和大街上表演。
演出行業人士陳磊談到,無論是線下商演還是線上短視頻,山寨藝人的行為本質還是基于表演,而現階段只是利用外形和名稱強行聯系,并沒有進行內容上的優化升級,提升原創能力,這只會讓明星效應的作用持續降低。
盡管山寨藝人表面上看似只是模仿,但在實際過程中或許也會對明星造成影響,甚至惹上官司。公開資料顯示,扮裝模仿歌手汪峰的丁勇,便曾被汪峰以侵犯姓名權、肖像權為由訴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支付侵權損害賠償金45萬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北京高文律師事務所律師江本偉認為,山寨或模仿藝人屬于一個打侵權擦邊球的行為,雖然在法律中并沒有對此明確禁止,從姓名權和肖像權方面來說,很難界定為侵權,但如果在山寨和模仿的過程中,對藝人構成侮辱,或假借藝人名義對消費者構成誤導,將構成違法行為。同時,如果模仿人利用攝像軟件,把自己的肖像人為修改成與明星肖像近似或足以引起民眾的混淆,應當構成對明星本人肖像權的侵害。
值得注意的是,當山寨藝人將自身與明星進行聯系,構成誤導并由此獲利,還有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且《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便提及,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在經紀人趙新月看來,“山寨藝人如若能夠在自身與明星相像的基礎上,展現本身在表演或其他方面的能力,也并不會過多引發明星的詬病,但很多山寨藝人是單純借助明星的光環,強化自己與明星的聯系甚至套用明星的身份來為自身牟利,影響到明星本身的發展,這便有不正當競爭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