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Carolinexu
據招商銀行《2021中國私人財富報告》顯示,在中國,高凈值人群對保證財富安全、財富傳承及子女教育的財富目標需求占比總和為50%。如今,大環境形勢快速變化,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也變化莫測,越來越多高凈值人士為了守護自己的財富,把目光投向了家族信托。
(資料圖)
一、什么是家族信托
在英國普通法對信托概念的描述下,信托是指一方(委托人)與另一方(受托人)簽訂協議(信托契約),根據協議,委托人將資產的法定所有權轉移給受托人,受托人為第三方(受益人)的利益以信托形式持有這筆資產,受托人將參考委托人的意愿,根據受益人的利益對信托內的資產進行管理和分配。委托人還可以委任保護人來監管受托人,維護受益人的利益。
圖:常見的家族信托架構
在家族信托架構下,家族信托的四個角色功能分別如下:
? 委托人:將名下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受托人,從而由受托人為了受益人的利益持有該資產
? 受托人:擁有對信托財產的法定所有權 (Legal Ownership),并根據信托契約管理信托資產,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資產或收入
? 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享有信托資產的實益所有權 (Beneficial ownership),通常享有信托資產的利益
? 保護人:通常擁有對受托人的監管權(例如:撤換受托人、在受托人行使某些權力前需通知保護人)
二、設立家族信托的好處
通過設立結構安排得當及管理得當的家族信托,可實現以下五大好處:
1. 家族繼承:提前安排家庭財富分配,由適合的受托人盡職謹慎地管理、運營并分配信托資產,避免繁雜和費時的遺囑認證及降低爭產風險;
2. 企業傳承:保持股權結構穩定,避免股權稀釋和變動,保證對企業的控制權;
3. 資產保護:通過結構安排得當的信托,放入信托中的資產可免遭債權人追索、遺囑申索,同時未分配的信托資產也可免遭受益人的債權人追索和婚姻財產申索;
4. 財富規劃:基于信托設立人及受益人的情況和背景,信托公司可根據相關專家顧問的專業意見,給予合理的架構搭建,以實現財富規劃及資產整合;
5. 高度保密: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信托相關人士的身份和利益得以保密。
下面將通過幾個常見的案例分析*,結合實際情況直觀體現家族信托帶來的好處,從而了解為什么越來越多高凈值人士會搭建家族信托。
*注:為保護客戶隱私,下文案例中使用的人名和事件均為虛擬,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三、常見的家族信托案例及分析
案例一——資產保護相關
案例背景:
李先生是一位私人執業醫生,開立了一家心臟專科診所,他于2005年設立了不可撤銷的家族信托,并將畢生儲蓄的500萬美金放入信托中,信托受益人為他和他的家人。
2021年李醫生因一次心臟手術失敗而遭到患者家屬的起訴,結果李先生敗訴,被吊銷了醫生執照,并需賠償患者家屬400萬美金。但在他個人名下,包括他和家人所住的房產市值,僅有約150萬美金的資產,因他無力償還經法院裁定的債務,宣告破產。清盤人發現李先生有一個于2005年成立的信托,在這種情況下,是否能將這些信托資產返還給李先生,用于還債?
案例分析:
李醫生作為委托人于2005年設立信托時,并無負債,也不存在欺詐行為,且信托架構搭建及管理恰當,同時信托為不可撤銷信托,委托人沒有保留對信托的撤銷權,根據當地法律規定,只要在債務發生(即指敗訴)時,若資產已合法地轉入信托超過五年,此資產將無法返還給委托人。在這種情況下,信托資產可以得到保護,免受債權人的追索。
只有在非常有限的情況下,委托人的債權人才可以獲得信托中的資產,比如:
1. 有理由撤銷委托人將資產轉給信托的行為,或宣布信托無效,例如,委托人在轉讓資產給信托時缺乏行為能力或失去精神行為能力,或信托是虛假信托 (sham trust),資產轉讓的主要目的為欺瞞委托人的債權人,對債權人不公平;
2. 委托人保留撤銷信托的權力,可隨時撤銷信托拿回信托中的資產;
3. 委托人保留了對信托資產的廣泛權力,令此信托被視為對委托人有利的消極信托 (bare trust)、虛假信托 (sham trust) 或為代名人 (nominee) 安排。
案例二——財富傳承和繼承
案例背景:
陳先生在港多年經營著外貿生意,因常年業務盈利好,已積累一筆逾5000萬美元的金融資產。陳先生家庭成員有妻子、兩名年幼的子女及年邁的母親,他設立了一個家族信托,向家族信托贈與其持有的金融資產以及海外公司股權,他、妻子、子女和母親作為信托的受益人。信托設立的目的為實現財富繼承和企業傳承,同時保護受益人的利益及滿足家人的教育醫療和生活需求。
案例分析:
待陳先生百年歸老后,由于金融資產和公司股權均由家族信托的受托人持有,并不屬于陳先生的遺產,信托資產由受托人為受益人的利益持有,受托人會參考陳先生生前訂立的意愿書進行信托管理和分配,他的妻子、子女和母親可以作為信托受益人持續獲得信托資產帶來的收益,公司股權可長期由受托人持有,保持股權集中,對公司的影響降到最低。
如陳先生沒有設立家族信托,由個人名義持有資產,將會有以下情況發生:
1. 身故后股權均為陳先生的遺產,需要經過冗長的遺囑認證程序,可能會影響公司的運作;完成遺囑認證程序后,股權將會一次性傳承給繼承人,如有多個繼承人則會分散公司股權,也可能出現爭產和遺囑糾紛;如果子女為繼承人,而子女均未成年,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相關公司股份的股東權益將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行使,如果其妻子再婚的話,可能會增加很多變數;
2. 身故后非股權類金融資產也均為陳先生的遺產,需要經過冗長的遺囑認證程序,會影響賬戶使用;完成遺囑認證程序后,資產將會一次性傳承給繼承人,如年邁的母親、妻子和年幼的子女不會理財,名下獲得過多的資產容易被人欺騙或容易揮霍,并非好事。
因陳先生的資產有一定規模,也有海外公司股權,設立家族信托實現了資產整合、財富傳承、企業傳承、為后代保存家族財富、保護家人、資產保護和保密性等好處。
案例三——*FGT: 擁有美籍家庭成員的非美籍人士
案例背景:
王先生早年創業成功,持有大量金融資產,因新加坡的便利和舒適,在新加坡定居,不是美國稅務居民。他的兩名子女分別為19和21歲,已獲得美國綠卡,在美國讀書深造和就業,未來可能會長期留在美國居住成家。由于年逾花甲,王先生開始考慮家族財富的繼承和傳承事宜,他不希望子女在其離世后立即獲得全部資產,并希望在有生之年繼續擁有資產的投資權力。通過咨詢,王先生以美籍子女為受益人,設立了一個非美籍委托人形式的保留權力信托。
案例分析:
如果規劃得當,上述信托有望帶來以下好處:
1. 王先生可以在有生之年保留信托資產的投資權;
2. 在王先生的有生之年,只要信托下不存在來自美國的收入,信托資產的收入或收益不會產生美國稅務或申報責任,同時信托向其美籍子女提供的任何分配都無需在美國納稅;
3. 信托下的資產可免于被征收有可能的美國遺產和贈與稅(這意味著每代美籍后代都可以節省高達40%的美國聯邦稅);
4. 信托可以分批將資產分配給子女后代,使子女后代不易揮霍一空所有財富;信托內未分配給酌情受益人 (discretionary beneficiaries) 的資產可免遭子女后代債權人申索,保障財富不會因為子女未來的婚姻糾紛或創業失敗而流失;
5. 在王先生有生之年,王先生可以根據自身想法和家庭情況,不時更改信托的意愿書,將如何管理和分配信托資產的意愿告知受托人。
*關于非美籍委托人形式信托 (FGT):
如信托委托人為非美國稅務居民,信托受益人中存在一位或多位具有美國納稅義務的美籍人士,可通過構建非美委托人信托來進行財富和傳承的規劃,幫助一位或多位具有美國納稅義務的美籍受益人合理籌劃財富傳承到后代時可能面臨的美國贈與稅和遺產稅。此類信托的設立需獲取美國稅務律師的稅務意見,由美國稅務律師改動信托契約條款使其符合FGT,確認為FGT。同時,美國稅務意見可覆蓋因委托人離世信托變為非美籍非委托人信托 (FNGT) 的相應籌劃方案。
四、富途信托能為你做什么?
搭建家族信托是高凈值人士實現財富管理和傳承的重要路徑,全流程涉及到很多環節,包括銀行開戶、信托架構搭建、公司秘書服務等,是一個系統性的工作,需要4-5個專業可靠的合作伙伴一起協作完成。
富途信托及其新加坡公司分別持有香港和新加坡信托業務牌照,團隊成員匯集了來自銀行信托、跨國信托服務提供商和家族辦公室的優秀專家,具備豐富的家族信托和家族辦公室服務經驗。作為香港和新加坡家族信托和家辦服務的專業服務商,富途信托與專業律師、稅務顧問等合作伙伴合作,在全面了解客戶需求的基礎上,協助客戶進行信托和家辦架構的搭建、提供公司秘書服務等,同時還可以結合富途集團在投資交易平臺、財富規劃和管理等方面的優勢,為客戶家族提供整體全面的方案,致力于成為客戶信賴的溝通窗口,節省客戶溝通成本,高效地滿足客戶及家族的需求。
截至目前,富途信托已處理超過200個企業和個人客戶的信托咨詢和落地服務,高效反應,備受各行各業的企業和高凈值人士認可。
持牌信息:
富途信托有限公司和Futu Trustee (Singapore) Pte. Ltd.由富途控股有限公司 (Nasdaq: FUTU) 全資控股。
富途信托有限公司是一家根據香港《反洗錢及反恐融資條例》(第615章)注冊的持牌信托或公司服務供貨商(牌照號碼:TC006475),以及根據香港《受托人條例》(第29章)注冊的信托公司。
Futu Trustee (Singapore) Pte. Ltd.是一家根據新加坡法規《信托公司法》 (Trust Companies Act) 持牌的公司,已獲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發出的信托牌照(牌照號碼:TC000074)。
采訪專家介紹
馬蕓鈺 Pinky
富途信托 董事
香港中文大學法律碩士及香港城市大學金融學士,全球信托與遺產從業者協會 (STEP)的榮譽會員TEP。曾就職于知名的獨立信托公司、銀行信托和多家族辦公室,為高凈值客戶提供有關家族信托、公司、身份、稅務、銀行、資產配置等財富和傳承規劃,為企業和機構客戶提供ESOP、基金等業務的解決方案。
翁淑敏 Rachel
富途信托(新加坡)執行董事
英國ACCA文聘,新加坡特許會計師, 全球信托與遺產從業者協會 (STEP) 的榮譽會員TEP。曾就職于知名的獨立信托公司、私人銀行、多家族辦公室和會計事務所,為企業及高凈值客戶提供有關企業及家族架構規劃, 稅務及理財管理, 包括信托、基金、 ESOP、保險等方案。
本文檔所載資料僅屬參考性質,并無意提供法律、稅務或其他意見,亦不應被視為此等用途。客戶在作出任何商業及個人決策前,須視乎實際情況,自行尋求專業意見,包括法律、稅務、財務及其它專業意見等。
本文檔內容依據制作時期時相信為可靠之資料來源,我司可予以更改而毋須另行通知。富途信托有限公司不對任何因本檔內容而引起之交易及其衍生之后果承擔任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