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青海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第十一次新聞發布會,青海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雷霆和青海省生態環境廳副廳長齊銘對《青海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的立法過程、立法意義、主要內容及下一步宣傳貫徹實施工作作了詳細介紹。
近年來,國家先后對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進行修改,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提出了更高、更嚴格的要求。青海省人大常委會在生態文明立法方面也持續發力,積極推進生態領域立法,制定、修改了青海湖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大氣污染防治、飲用水水源保護等條例。
2022年3月29日,青海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第三次審議并通過了《青海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共七章七十條,分為總則、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法律責任、附則七章。條例的制定結合青海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際,既注重對上位法的補充和細化,有效解決可操作性,又注重青海特點,聚焦解決實際問題。青海省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將對標《條例》,切實履行法定職責,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以法律武器治理環境污染,用法治力量保護生態環境。
青海省生態環境廳副廳長齊銘在發布會上說:“《條例》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從青海省實際出發,在總結多年來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注重解決當前生態環境領域存在的共性和突出問題,強化了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制度,是青海省生態環保領域的‘基本法’,對依法推動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維護生態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青海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雷霆表示,保護好青海的生態環境,責任重大、使命艱巨。《青海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作為青海省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基礎性、統領性、綜合性的地方性法規,其制定出臺對于青海省深入推進“一優兩高”戰略,扎實推進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