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住建局近日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的通知》,明確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代理單位收取的所有售房款(含定金、訂金、認購款、各分期房款、按揭貸款等)應當直接存入監管賬戶。
根據規定,監管銀行為預售資金監管的實施主體。開發企業在商品房預售前,應與監管銀行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開發企業應當如實申報重點監管資金,不得少報;監管銀行在簽訂監管協議前,應按照項目取得不動產首次登記為目標,對開發企業申報重點監管資金的分項構成、各分項金額進行核查,并按照相關規定及協議約定實行全過程監管。重點監管資金的撥付,嚴格按照建設進度、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備案、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等各節點把控。
開發企業違反《海南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及上述通知要求,未按規定收存及使用預售資金、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申請使用預售資金、以收取其他款項為名變相逃避監管,或存在其他違反預售資金監管規定的,海口市住建局責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間開發企業不得申請撥付預售資金;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暫停開發企業在海口市所有開發項目的商品房預售,記入企業不良行為向社會公示及納入企業征信系統。
根據規定,監管銀行有違規行為的,海口市住建局報送海南銀保監局依法依規處理,并限制其三年內不得監管新的預售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