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記者 張瓊斯)中國人民銀行官網1月29日發布關于《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公開征求意見的反饋。
《通知》于2021年9月18日至10月3日通過中國人民銀行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征求期間,共收到33家機構及個人的意見建議188條,經充分研究論證,絕大多數意見已經采納吸收。意見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是建議進一步明確境外貸款余額及上限的計算幣種及折算匯率。這一意見被予以采納。明確境外貸款余額及上限的計算均以人民幣為單位,外幣境外貸款余額以提款日的匯率水平折算。
二是建議明確境內外銀行合作開展境外外幣貸款業務的管理要求。這一意見被予以采納。明確境內外銀行合作開展境外貸款的,不論幣種均需建立信貸責任、管理和風險分擔機制。
三是建議調整境外貸款使用范圍。這一意見被部分采納。境外貸款原則上應用于境外企業經營范圍內的相關支出,不得用于證券投資和償還內保外貸項下境外債務,不得用于虛構貿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機套利性交易,不得通過向境內融出資金、股權投資等方式將資金調回境內使用。主要考慮到,境外貸款應用于支持境外企業真實合理的經營需求,防止境內資金以境外貸款名義繞道回到境內,規避其他監管要求。
四是建議進一步明確涉及跨境擔保的報送要求。這一意見被予以采納。涉及跨境擔保業務時,銀行應按照《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辦理,《通知》不再提出額外要求。
五是建議進一步明確境內銀行境外貸款業務數據報送要求。這一意見被予以采納。境內銀行除需按要求向中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境外本外幣貸款、跨境收支、賬戶等信息外,還需于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將上月末本銀行境外貸款余額變動等統計信息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后續將進一步明確數據報送內容和路徑。
六是建議進一步明確通過分賬核算單元及離岸賬戶辦理境外貸款業務的管理要求。這一意見被予以采納。一是明確分賬核算單元發放的外幣貸款與人民幣貸款管理邏輯保持一致,使用總行下撥人民幣資金發放的貸款須納入境外貸款余額管理。二是明確通過離岸賬戶發放的境外貸款遵循外來外用原則,按離岸銀行業務相關規定辦理,不納入境外貸款余額管理。
七是建議調整部分參數設置。這一意見被予以采納。一是考慮到口行一級資本及境外貸款業務開展的特殊情況,將口行境外貸款杠桿率由目前的1.5提升至3,以覆蓋其存量業務及未來增長潛力;二是針對一級資本規模較小銀行的境外貸款業務開展情況,進一步完善公式設置,對境外貸款余額上限在20億元以下的銀行,統一給予20億元的余額上限。
“此外,還有部分涉及《通知》落地細節的意見和建議,我們將在后續工作中進一步落實。”該反饋顯示。
據悉,下一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做好《通知》發布實施工作,督促相關主體嚴格落實《通知》要求,切實發揮跨境業務服務實體經濟、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的作用。
人民銀行、外匯局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答記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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