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高院詳解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依據
2018年2月,無錫市市場監管部門接到舉報稱,市場上存在假冒“星巴克”品牌咖啡。經查,雙善食品(廈門)有限公司銷售的“星巴克”咖啡為假冒產品。
無錫市公安部門查明,雙善公司所銷售的速溶咖啡是假冒“星巴克”注冊商標的產品。該公司在明知的情況下,隱瞞事實真相,以假充真,依然通過銷售員推銷、物流發貨等方式,銷往全國18個省份50余名商戶,涉案銷售金額高達人民幣700余萬元,涉及消費者眾多。
2019年,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檢察院對雙善公司及相關人員提起公訴。2019年12月刑事判決生效,法院判定雙善公司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處以罰金320萬元;雙善公司的實控人陳某、法定代表人甄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四年六個月,分別處以罰金200萬元。
刑事判決生效后,江蘇省消保委提起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判定雙善公司的售假行為構成“欺詐”,主張承擔涉案銷售金額三倍的“懲罰性”賠償。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了解到,2021年,無錫中院對該民事公益訴訟作出一審判決,判令雙善公司在媒體公開向消費者賠禮道歉,并支付懲罰性賠償金2172萬元。一審宣判后,該公司未提起上訴。
據了解,該案是江蘇省內首起消費民事懲罰性賠償公益訴訟,此外,該案也是當時全國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最高訴求。
那么,在民事公益訴訟中,原告提出的懲罰性賠償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其法律依據又是什么?
據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第一款規定,原告在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請求被告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法官表示,無錫中院審理該案認為,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雖未列明懲罰性賠償,但并未明確禁止公益訴訟中原告提出“懲罰性賠償”的訴請。從目的解釋的方法而言,經營者銷售假冒產品,既會對購買、消費該產品的特定消費者群體個人造成私益權利的侵害,也會對不特定社會主體的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等造成損害。
“這種與特定消費者群體私益無關的公共利益損失,無法通過特定消費者提起的私益訴訟予以彌補,必須通過公益訴訟的賠償制度予以解決,故對前述司法解釋中的‘等’字可做目的性的擴張解釋。”法官表示,因此在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原告也可以提出懲罰性賠償的訴請。
而在本案中,雙善公司的行為損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權益,江蘇消保委作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組織,有權提起本案訴訟,并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張相應權利。相關刑事判決認定雙善公司銷售的假冒金額為724萬余元,江蘇消保委要求雙善公司承擔三倍懲罰性賠償責任,即2172萬元,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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