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網站日前更新披露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證監會對粵開證券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決定對粵開證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660萬元,并處以60萬元罰款;對周華(粵開證券債券融資部時任總經理,債券承銷業務負責人)、陳峰(涉案項目負責人)、田啟云(涉案項目負責人)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20萬元罰款。
出具的承銷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情況
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2016年12月1日,粵開證券與勝通集團簽訂《承銷協議》,由粵開證券擔任勝通集團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17魯勝01”、“18魯勝01”、“18魯勝02”的主承銷商。周華是粵開證券債券融資部時任總經理,陳峰、田啟云為項目負責人。根據《承銷協議》約定,粵開證券共計收到承銷費用660萬元。
證監會調查結果顯示,2013年度至2017年度,勝通集團通過虛構購銷業務、編制虛假財務賬套,以及直接修改審計報告的方式,共計虛增營業收入615.4億元,共計虛增利潤總額119.11億元,扣除虛增利潤后,勝通集團各年利潤狀況均為虧損。上述行為導致勝通集團“17魯勝01”“18魯勝01”“18魯勝02”的募集說明書存在虛假記載。
粵開證券出具的《核查意見》《承諾函》也存在虛假記載。粵開證券2016年12月12日出具的《核查意見》及2017年1月13日、2月13日及4月10日出具的《核查意見》(修訂稿)顯示:“本主承銷商通過盡職調查和對申請文件的審慎核查,主承銷商核查意見為……(二)有充分理由確信發行人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粵開證券2017年10月11日、2018年1月23日、2018年4月9日出具的《承諾函》表示:“發行人及承銷機構承諾所提交相關文件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不符合前述要求的一切法律責任和后果由發行人及承銷機構承擔。”
盡職調查存在未勤勉盡責情況
證監會還披露了粵開證券盡職調查過程中的未勤勉盡責情況,具體包括:未審慎關注勝通集團子公司山東勝通鋼簾線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通鋼簾線”)在產能利用率、銷售收入等方面存在的異常情況;未審慎關注勝通鋼簾線所提供資料與公開數據不一致的情況;未實地查看勝通集團子公司山東勝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通化工”)的生產經營場所,未發現勝通化工已處于停產狀態;未審慎關注勝通鋼簾線納稅申報材料的異常情況。
證監會認為,粵開證券在為勝通集團發行債券提供服務時,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下同)第七條、《公司債券承銷業務規范》(中證協發[2015]199號)第十二條、《公司債券承銷業務盡職調查指引》(中證協發[2015]199號)第九條、第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未勤勉盡責,所出具的承銷文件存在虛假記載。
依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粵開證券的上述行為應根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予以處罰。粵開證券債券融資部時任總經理周華、項目負責人陳峰、田啟云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證監會最終決定,對粵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660萬元,并處以60萬元罰款。對周華、陳峰、田啟云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20萬元罰款。
證監會:依法從嚴查處證券中介機構違法行為
證監會最新通報數據顯示,2019年以來,證監會查處中介機構違法案件80起,涉及24家會計師事務所、8家證券公司、7家資產評估機構、3家律師事務所、1家資信評級機構,涵蓋股票發行、年報審計、資產收購、重大資產重組等重點領域。2021年,證監會依法立案調查中介機構違法案件39起,較上年同期增長一倍以上,將2起案件線索移送或通報公安機關。
證監會指出,從這些案件看,相關違法行為集中表現為:
一是風險識別與評估程序存在嚴重缺陷,未針對重大錯報風險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有的會計師事務所在公司貨幣資金期末余額大、“存貸雙高”明顯、存在舞弊風險的情況下,仍未識別貨幣資金重大錯報風險。有的會計師事務所未對公司生產成本大幅波動、原材料頻繁結轉等異常情況保持合理懷疑,未進行有效核查或追加必要的審計程序。
二是鑒證、評估等程序執行不充分、不適當,核查驗證“走過場”,執業報告“量身定制”。有的會計師事務所未對函證過程保持有效控制,監盤程序執行不到位。有的資產評估機構按照公司預先設定的價值出具評估報告,簽字評估師未實際執行評估程序。
三是職業判斷不合理,形成的專業意見背離執業基本準則。有的證券公司作為財務顧問服務機構,忽視公司項目進展的不確定性,導致收入預測與實際情況存在重大差異。有的律師事務所在審查合同效力時,未履行特別注意義務,未發現公司無權處分資產等情況。
四是嚴重背離職業操守,配合、協助公司實施造假行為。有的從業人員配合公司攔截詢證函,偽造審計證據。有的會計師事務所按公司要求提前約定審計意見類型,簽署“抽屜協議”。
上述違法行為反映出一些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獨立性、專業性缺失,質量控制體系和管理機制不健全,以及缺乏職業懷疑精神、喪失職業底線等突出問題。
證監會強調,下一步將堅決貫徹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按照“零容忍”的工作方針,強化日常監管、監督檢查和稽查執法的有效聯動,堅持“一案雙查”,用足用好新《證券法》賦權,依法嚴肅追究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違法責任,切實提高違法成本,有力督促其發揮資本市場“看門人”作用,有效構建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市場運行體系。
(文章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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