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證監會廣東監管局網站公布了《關于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范榮、韓軍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1〕165號》。廣東證監局派出檢查組對廣東天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際股份”,002759.SZ)進行了現場檢查,并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大華所)執業的天際股份2019年、2020年度審計等項目工作進行了延伸檢查。經查,大華所在審計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函證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一是未對天際股份個別銀行賬戶實施函證,也未記錄不予函證的理由。二是對部分函證發出過程未保持必要的控制。如在部分應收票據函證中,未有效確認詢證金額,將“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余額”相關數據錯誤填寫為年度發生金額總和,后續并未按實際詢證金額填列函證結果匯總表,也未保存詢證函回函控制及核對記錄。此外,函證發件地址為被審計單位地址,但底稿中未記錄避免使用被審計單位郵寄設施的特殊考慮措施;被審計單位提供的多份被詢證單位地址與營業執照或天眼查、企查查所記載的信息不一致,大華所僅獲得被審計單位的聲明文件,未執行其他核查程序。三是對部分回函過程未保持必要的控制。部分發函收件人、地址等信息與回函寄件人、地址不一致,大華所底稿記錄為一致且未見相關說明。在部分審計底稿中,未見核對發函收件人、聯系電話與回函寄件人、聯系電話的相關記錄。四是函證抽樣程序存在缺陷。公司應收賬款審計中選擇了19家單位執行函證程序,但未記錄對樣本選擇方法的說明,未說明不對其他單位實施函證程序的理由。
五是替代程序不充分、不規范。應收賬款審計中,19家被函證單位中有7家未回函,大華所對其中3家單位未執行替代測試且直接確認金額。在其他應收款審計中,個別被函證單位未回函,大華所直接確認相應金額,未再次發函或執行替代程序。六是對回函差異未保持應有的執業謹慎,未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在對民生銀行汕頭分行的詢證函中,回函表明部分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貼現金額與發函內容存在差異,大華所未對該差異重新發函。預收賬款審計中,個別被函證單位回函表明異議,大華所未在出具報告日前對該回函差異重新發函,亦未執行替代審計程序。七是未對存在問題的函證執行替代審計程序。大華所部分詢證函將“銷售交易金額(不含稅)”相關數據錯誤填寫為含稅金額,對方單位回函相符,大華所在收回詢證函后并未針對以上問題執行替代審計程序和推斷總體錯報。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2010年修訂)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二、商譽減值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一是商譽審計底稿中關于資產組的賬面金額、資產組可回收金額、折現率所使用的參數無數據來源,根據底稿中上述數據測算出的可回收金額與評估報告不一致。二是2020年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顯示包含商譽的資產組賬面價值為21.15億元,與商譽底稿中對應的金額21.22億元存在差異,但大華所未作相關說明。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九條等規定。
三、風險評估和風險應對程序執行不到位。一是在2019年審計中,大華所將天際股份子公司江蘇新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泰材料)確定為重要組成部分,在工作底稿中記錄未識別出重大錯報風險、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和特別風險,但未執行穿行測試和控制測試以了解和評估新泰材料的內部控制及控制執行的有效性。二是在已知天際股份控股股東存在高比例質押、被執行財產保全措施、占用公司資金等事項的情況下,未將資金占用風險識別為重大錯報風險。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第十四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等規定。
四、資金占用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一是在出具天際股份2019年關聯方資金占用情況專項說明時未執行充分適當的審計程序以獲取審計證據作為出具報告的基礎;在出具公司2020年資金占用專項審計報告時,未強調或說明2020年期初數據與2019年關聯方資金占用情況專項說明中的期末數據不一致的情況。二是大華所僅根據工商信息、控股股東聲明確認相關款項是否屬于關聯方資金占用,審計程序不充分。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等規定。
五、內控了解與測試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一是大華所有關工作底稿顯示,天際股份內部環境主要活動相關部門多為行政人事部,與公司實際治理結構不相符,而底稿記錄的測試結果均為通過,未發現異常情況。二是審計底稿中關于“了解、評價和測試企業層面內部控制——針對董事會、經理層凌駕于控制之上的風險而設計的控制”共有14項控制活動,其中11項測試結論空白。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等規定。
六、審計工作底稿記錄和歸檔執行不到位。大華所審計底稿中“合并現流2020”“合并現流2019”與《2020年年度審計報告》《2019年年度審計報告》中披露的合并現金流量表相關數據不一致,且審計底稿未詳細記錄各現金流量項目的具體數據來源并進行歸檔。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七條等規定。
七、會計分錄測試執行不到位。大華所2020年及2019年審計底稿中未見與會計分錄測試有關的工作記錄。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等規定。
大華所的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范榮、韓軍民作為天際股份2019年、2020年年報審計項目的簽字注冊會計師,對相關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大華所和范榮、韓軍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大華會計師事務所前身為北京中天華正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9日,業務范圍包括審計鑒證、管理咨詢、資產評估、工程咨詢、稅務服務等,服務對象主要為上市公司、大型國有企業、金融保險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
廣東天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創立于1996年,系研發、生產和銷售家用小電器、電子元器件(NTC熱敏電阻、溫度傳感器)的企業。2015年5月28日,公司在深交所掛牌上市,股票簡稱天際股份,股票代碼002759。截至2021年9月30日,汕頭市天際有限公司為大股東,持股21.83%。
相關規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六十五條: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由中國證監會依法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等監管措施;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依法處罰。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范和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三條:注冊會計師應當秉承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嚴格執行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及相關規定,完善鑒證程序,科學選用鑒證方法和技術,充分了解被鑒證單位及其環境,審慎關注重大錯報風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合理發表鑒證結論。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21〕165號
關于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范榮、韓軍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范榮、韓軍民:
根據《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等規定,我局派出檢查組對廣東天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際股份)進行了現場檢查,并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大華所)執業的天際股份2019年、2020年度審計等項目工作進行了延伸檢查。經查,大華所在審計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函證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一是未對天際股份個別銀行賬戶實施函證,也未記錄不予函證的理由。二是對部分函證發出過程未保持必要的控制。如在部分應收票據函證中,未有效確認詢證金額,將“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余額”相關數據錯誤填寫為年度發生金額總和,后續并未按實際詢證金額填列函證結果匯總表,也未保存詢證函回函控制及核對記錄。此外,函證發件地址為被審計單位地址,但底稿中未記錄避免使用被審計單位郵寄設施的特殊考慮措施;被審計單位提供的多份被詢證單位地址與營業執照或天眼查、企查查所記載的信息不一致,大華所僅獲得被審計單位的聲明文件,未執行其他核查程序。三是對部分回函過程未保持必要的控制。部分發函收件人、地址等信息與回函寄件人、地址不一致,大華所底稿記錄為一致且未見相關說明。在部分審計底稿中,未見核對發函收件人、聯系電話與回函寄件人、聯系電話的相關記錄。四是函證抽樣程序存在缺陷。公司應收賬款審計中選擇了19家單位執行函證程序,但未記錄對樣本選擇方法的說明,未說明不對其他單位實施函證程序的理由。五是替代程序不充分、不規范。應收賬款審計中,19家被函證單位中有7家未回函,大華所對其中3家單位未執行替代測試且直接確認金額。在其他應收款審計中,個別被函證單位未回函,大華所直接確認相應金額,未再次發函或執行替代程序。六是對回函差異未保持應有的執業謹慎,未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在對民生銀行汕頭分行的詢證函中,回函表明部分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貼現金額與發函內容存在差異,大華所未對該差異重新發函。預收賬款審計中,個別被函證單位回函表明異議,大華所未在出具報告日前對該回函差異重新發函,亦未執行替代審計程序。七是未對存在問題的函證執行替代審計程序。大華所部分詢證函將“銷售交易金額(不含稅)”相關數據錯誤填寫為含稅金額,對方單位回函相符,大華所在收回詢證函后并未針對以上問題執行替代審計程序和推斷總體錯報。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2010年修訂)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二、商譽減值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一是商譽審計底稿中關于資產組的賬面金額、資產組可回收金額、折現率所使用的參數無數據來源,根據底稿中上述數據測算出的可回收金額與評估報告不一致。二是2020年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顯示包含商譽的資產組賬面價值為21.15億元,與商譽底稿中對應的金額21.22億元存在差異,但大華所未作相關說明。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九條等規定。
三、風險評估和風險應對程序執行不到位。一是在2019年審計中,大華所將天際股份子公司江蘇新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泰材料)確定為重要組成部分,在工作底稿中記錄未識別出重大錯報風險、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和特別風險,但未執行穿行測試和控制測試以了解和評估新泰材料的內部控制及控制執行的有效性。二是在已知天際股份控股股東存在高比例質押、被執行財產保全措施、占用公司資金等事項的情況下,未將資金占用風險識別為重大錯報風險。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第十四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等規定。
四、資金占用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一是在出具天際股份2019年關聯方資金占用情況專項說明時未執行充分適當的審計程序以獲取審計證據作為出具報告的基礎;在出具公司2020年資金占用專項審計報告時,未強調或說明2020年期初數據與2019年關聯方資金占用情況專項說明中的期末數據不一致的情況。二是大華所僅根據工商信息、控股股東聲明確認相關款項是否屬于關聯方資金占用,審計程序不充分。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等規定。
五、內控了解與測試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一是大華所有關工作底稿顯示,天際股份內部環境主要活動相關部門多為行政人事部,與公司實際治理結構不相符,而底稿記錄的測試結果均為通過,未發現異常情況。二是審計底稿中關于“了解、評價和測試企業層面內部控制——針對董事會、經理層凌駕于控制之上的風險而設計的控制”共有14項控制活動,其中11項測試結論空白。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等規定。
六、審計工作底稿記錄和歸檔執行不到位。大華所審計底稿中“合并現流2020”“合并現流2019”與《2020年年度審計報告》《2019年年度審計報告》中披露的合并現金流量表相關數據不一致,且審計底稿未詳細記錄各現金流量項目的具體數據來源并進行歸檔。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七條等規定。
七、會計分錄測試執行不到位。大華所2020年及2019年審計底稿中未見與會計分錄測試有關的工作記錄。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等規定。
大華所的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范榮、韓軍民作為天際股份2019年、2020年年報審計項目的簽字注冊會計師,對相關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大華所和范榮、韓軍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做好整改工作,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健全質量控制制度。同時,你所應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內部問責,于收到本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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