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12日訊 近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關于對江蘇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上證公監函〔2021〕0168號)。經查明,2021年10月29日,江蘇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天科技”,600522.SH)提交披露2021年第三季度報告。11月1日起,有媒體報道指出,公司于機構調研會上稱其“海洋板塊2021年第三季度末未執行訂單約90億元,絕大部分在四季度與2022年確認”“新能源板塊2021年收入接近30億元,2022年收入可達60億元。” 公司股價于11月1日起連續漲停2天。
經核實,2021年10月31日,公司時任董事會秘書楊棟云、時任副總經理肖方印等公司工作人員以電話會議形式召開機構調研會與機構投資者交流三季報業績,提及部分板塊業務訂單量與預測性數據。其中,公司副總經理兼海洋板塊負責人肖方印表示,海洋板塊2021年第三季度末未確認收入約90億元,將在2021年第四季度與2022年確認收入。新能源板塊負責人指出,電池業務2021年第四季度將確認4億收入,2021年總體預計實現8億收入。
上市公司的業務訂單量和預測性數據屬于投資者高度關注的重要經營性信息,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和投資者決策可能產生較大影響。上述相關信息應當根據規則由公司在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指定媒體上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但是,公司相關人員在機構調研會上透露公司重要業務板塊訂單量和預測性數據等信息,且公司董事會秘書未勤勉盡責,未能及時發現、阻止上述行為,公司相關信息披露不公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存在缺陷。
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1條、第2.4條、第2.15條等有關規定。時任副總經理肖方印(任期自2019年6月13日至今)作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非法定渠道發布涉及公司重大信息,公司時任董事會秘書楊棟云(任期自2011年3月16日至今)作為信息披露事務的具體負責人,未能勤勉盡責,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其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第3.1.4條、第3.2.2條等有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的承諾。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6.1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作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對江蘇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時任董事會秘書楊棟云、副總經理肖方印予以監管警示。
中天科技集團起步于1992年,以光纖通信起家,現在,中天科技已經形成信息通信、智能電網、新能源、海洋系統、精工裝備、新材料等多元產業格局。中天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25.25%。
楊棟云2011年3月16日至今任中天科技董事會秘書。肖方印2019年6月13日至今任中天科技副總經理。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1條規定: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其他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公司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不能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的,應當在公告中作出相應聲明并說明理由。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4條規定: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重大信息,確保所有投資者可以平等地獲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單個或部分投資者透露或泄漏。
公司向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報送文件涉及未公開重大信息,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并依照本所相關規定披露。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15條規定: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其他公共媒體發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體,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款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3.1.4條規定: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承諾:
(一)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二)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接受本所監管;
(三)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本所認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和應當作出的其他承諾。
監事還應當承諾監督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其承諾。
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承諾,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或者財務等方面出現的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項。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3.2.2條規定:董事會秘書應當對上市公司和董事會負責,履行如下職責:
(一)負責公司信息對外公布,協調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組織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遵守信息披露相關規定;
(二)負責投資者關系管理,協調公司與證券監管機構、投資者、證券服務機構、媒體等之間的信息溝通;
(三)組織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會議,參加股東大會會議、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及高級管理人員相關會議,負責董事會會議記錄工作并簽字;
(四)負責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開重大信息泄露時,及時向本所報告并披露;
(五)關注媒體報道并主動求證報道的真實性,督促公司董事會及時回復本所問詢;
(六)組織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本規則及相關規定的培訓,協助前述人員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
(七)知悉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本所其他規定和公司章程時,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違反相關規定的決策時,應當提醒相關人員,并立即向本所報告;
(八)負責公司股權管理事務,保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資料,并負責披露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變動情況;
(九)《公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6.1條規定:本所對本規則第1.5條監管對象實施日常監管,具體措施包括:
(一)要求發行人、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或者其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對有關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二)要求公司聘請相關證券服務機構對所存在的問題進行核查并發表意見;
(三)發出各種通知和函件等;
(四)約見有關人員;
(五)暫不受理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出具的文件;
(六)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七)向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監管建議函;
(八)其他監管措施。
公司、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等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接受并積極配合本所的日常監管,在規定期限內如實回答本所問詢,并按要求提交說明,或者披露相應的更正或補充公告。
以下為原文:
上海證券交易所
上證公監函〔2021〕0168號
關于對江蘇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
當事人:江蘇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證券簡稱:中天科技,A股證券代碼:600522;
楊棟云,江蘇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會秘書;
肖方印,江蘇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時任副總經理。
經查明,2021年10月29日,江蘇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提交披露2021年第三季度報告。11月1日起,有媒體報道指出,公司于機構調研會上稱其“海洋板塊2021年第三季度末未執行訂單約90億元,絕大部分在四季度與2022年確認”“新能源板塊2021年收入接近30億元,2022年收入可達60億元。” 公司股價于11月1日起連續漲停2天。
經核實,2021年10月31日,公司時任董事會秘書楊棟云、時任副總經理肖方印等公司工作人員以電話會議形式召開機構調研會與機構投資者交流三季報業績,提及部分板塊業務訂單量與預測性數據。其中,公司副總經理兼海洋板塊負責人肖方印表示,海洋板塊2021年第三季度末未確認收入約90億元,將在2021年第四季度與2022年確認收入。新能源板塊負責人指出,電池業務2021年第四季度將確認4億收入,2021年總體預計實現8億收入。
上市公司的業務訂單量和預測性數據屬于投資者高度關注的重要經營性信息,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和投資者決策可能產生較大影響。上述相關信息應當根據規則由公司在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指定媒體上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但是,公司相關人員在機構調研會上透露公司重要業務板塊訂單量和預測性數據等信息,且公司董事會秘書未勤勉盡責,未能及時發現、阻止上述行為,公司相關信息披露不公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存在缺陷。
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2.1條、第2.4條、第2.15條等有關規定。時任副總經理肖方印(任期自2019年6月13日至今)作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非法定渠道發布涉及公司重大信息,公司時任董事會秘書楊棟云(任期自2011年3月16日至今)作為信息披露事務的具體負責人,未能勤勉盡責,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其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第3.1.4條、第3.2.2條等有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的承諾。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6.1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我部作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
對江蘇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時任董事會秘書楊棟云、副總經理肖方印予以監管警示。
公司應當引以為戒,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規范運作,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忠實、勤勉義務,促使公司規范運作,保證公司及時、公平、真實、準確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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