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月11日訊(記者 王嘉浩)1月10日晚間,廣東天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002759.SZ)發布公告稱,因信息披露、財務核算、內幕信息管理方面存在問題,公司相關責任人收到廣東證監局出具的警示函。
公告顯示,在信息披露方面,天際股份業績預測不準確;重大投資項目變化情況披露不及時;關聯交易未履行審議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關聯方資金占用信息披露不準確。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八條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第二條、第十條等規定。
在財務核算方面,天際股份在建工程核算不準確;應收賬款確認不準確;長期股權投資確認不準確;應收票據終止確認不恰當。上述財務核算問題導致公司2018年、2020年年報披露的相關財務數據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在內幕信息管理方面,天際股份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不完整、不準確。一是天際股份2019年和2020年年報內幕信息知情人僅登記兩名簽字注冊會計師及一名現場負責人,未登記審計機構項目組其他成員,且登記的2020年年報知悉時間與實際情況不符。二是天際股份未就籌劃與公司第二大股東設立合資公司生產六氟磷酸鋰、電池電解液添加劑的重大事項填寫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表,也未制作重大事項進程備忘錄。上述行為違反《關于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等規定。
據了解,天際電器董事長兼總經理吳錫盾、董事會秘書鄭文龍、財務總監楊志軒,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關于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分別對公司相關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其中吳錫盾對公司上述全部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鄭文龍對公司信息披露、內幕信息管理方面的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楊志軒對公司信息披露、財務核算方面的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以及《關于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第十五條等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吳錫盾、鄭文龍、楊志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資料顯示,天際股份主營業務為鋰電材料業務、家電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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