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溫州市公安局鹿城區分局蒲鞋市派出所對華住酒店管理(寧波)有限公司溫州學院西路分公司(以下簡稱:“華住酒店溫州學院分公司”)罰款200元,處罰事由為,12月8日至12月17日期間其存在未執行政府通告的積極落實對旅客測溫、戴口罩、查驗防疫碼等防控措施。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溫鹿公(蒲)行罰決字[2021]07486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浙江省溫州市公安局鹿城區分局蒲鞋市派出所對華住酒店溫州學院分公司作出上述罰款處罰。該規定如下:
“第一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第(一)項: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浙江省溫州市公安局鹿城區分局蒲鞋市派出所處罰決定日期為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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