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公示的兩則行政處罰決定書(粵市監價競處〔2021〕14號、40號)顯示,陸豐寶麗華新能源電力有限公司、廣東寶麗華電力有限公司因機組污染物排放濃度超限值導致多收環保電價款,分別被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沒收超限值時段環保電價款42660元、65229.36元。
兩則行政處罰決定書(粵市監價競處〔2021〕14號、40號)顯示,經查,依據省環境保護部門提供的燃煤發電機組環保設施運行情況,以及電網企業提供的燃煤發電機組電量,陸豐寶麗華新能源電力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間,1號和2號燃煤發電機組的污染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超過了規定的限值,煙塵、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累計超限值時間分別為1小時、1小時和24小時,累計上網電量分別180兆瓦時、75兆瓦時和4117.5兆瓦時,合計多收環保電價款42660元。
同時,廣東寶麗華電力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間,1-6號燃煤發電機組的污染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超過了規定的限值,煙塵、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累計超限值時間分別為7小時、1小時和124小時,累計上網電量分別320兆瓦時、39.6兆瓦時和6399.536兆瓦時,合計多收環保電價款65229.36元。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對于陸豐寶麗華新能源電力有限公司、廣東寶麗華電力有限公司機組污染物排放濃度超限值1倍以下的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國家發展改革委 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及環保設施運行監管辦法>》(發改價格〔2014〕536號)第十五條、《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項,因發電機組啟機導致脫硫除塵設備退出、機組負荷低導致脫硝設施退出并致污染物濃度超過限值,CEMS因故障不能及時采集和傳輸數據,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觀原因導致環保設施不正常運行等情況,沒收超限值時段環保電價款,免于罰款。
綜上,當事人陸豐寶麗華新能源電力有限公司、廣東寶麗華電力有限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及環保設施運行監管辦法>》(發改價格〔2014〕536號)第七條和《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及環保設施運行監管辦法>》(發改價格〔2014〕536號)第十五條、《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項,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沒收陸豐寶麗華新能源電力有限公司超限值時段環保電價款42660元,免于罰款;沒收廣東寶麗華電力有限公司超限值時段環保電價款65229.36元,免于罰款。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計算,上述兩企業合計被沒收超限值時段環保電價款10.79萬元。
廣東寶麗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寶新能源”,000690.SZ)2021年半年報顯示,陸豐寶麗華新能源電力有限公司、廣東寶麗華電力有限公司均為寶新能源全資子公司。
相關規定: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四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處”的行政處罰,屬于減輕情形的,不予處罰;屬于從輕情形的,可以處罰;屬于一般情形和從重情形的,應當處罰。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
(二)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
(三)受他人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五)當事人有充分證據證明不存在主觀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
(六)違法行為人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的;
(七)其他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及環保設施運行監管辦法>》(發改價格〔2014〕536號)第七條:燃煤發電機組排放污染物應符合《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11)規定的限值要求。其中,大氣污染防治重點控制區按照相關要求執行特別排放限值;地方有更嚴格排放標準要求的,執行地方排放標準。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調整時,執行環保電價應滿足的排放限值相應調整。
《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及環保設施運行監管辦法>》(發改價格〔2014〕536號)第十五條:燃煤發電機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塵排放濃度小時均值超過限值要求仍執行環保電價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沒收超限值時段的環保電價款。超過限值1倍及以上的,并處超限值時段環保電價款5倍以下罰款。
因發電機組啟機導致脫硫除塵設施退出、機組負荷低導致脫硝設施退出并致污染物濃度超過限值,CEMS因故障不能及時采集和傳輸數據,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觀原因導致環保設施不正常運行等情況,應沒收該時段環保電價款,但可免于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以下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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