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記者在信用中國看到,近日,資生堂廣東化妝品有限公司北京三里屯娜斯一店被北京市朝陽區應急管理局罰款5000元。具體事由為,該單位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涉嫌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京朝)應急罰﹝2021﹞J0429號顯示,資生堂廣東化妝品有限公司北京三里屯娜斯一店,該單位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當執法人員要求該單位拿出從業人員教育培訓檔案時,發現其中兩人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北京市朝陽區應急管理局對其罰款5000元,處罰日期為2021年11月26日。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資生堂廣東化妝品有限公司為資生堂香港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以下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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