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3日發布通知,就《關于促進衍生品業務規范發展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明確金融機構開展柜臺對客衍生品業務,應當僅面向合格投資者,并要求金融機構主要面向非個人投資者開展衍生品業務,禁止銀行保險機構通過柜臺與個人客戶直接開展衍生品交易。
近年來,我國衍生品市場逐步發展,市場功能日益發揮,服務實體經濟的功能有效提升。但整體上看,制度規則有待完善,監管標準有待統一,金融機構專業管理能力有待提升,合格投資者管理有待強化,與衍生品交易活動相關的各類基礎設施建設有待加強,存在金融管理的薄弱環節,風險事件也偶有發生。因此,四部門共同制定了《意見》,在對現有監管規則進行集中整合的同時,進一步補齊監管短板、強化機構內控管理要求、加強投資者保護,以促進衍生品業務規范健康發展。
《意見》共十八條,主要內容包括統一衍生品定義和分類;以柜臺對客衍生品業務為著力點,強化投資者保護;要求金融機構加強內控管理,夯實衍生品業務規范發展的微觀基礎;按照金融管理部門職責,做出監管分工協作安排等。
《意見》明確,衍生品是一種金融協議,其價值取決于利率、匯率、商品、股權、信用和貴金屬等基礎資產的價值變動。明確衍生品的四項基本特征和實質重于形式的認定原則。明確各參與主體在特定交易場所交易具有未來交割實物特征的延期交收合約,以及金融機構發行的不涉及標的物實際交割的記賬式貴金屬、大宗商品、外匯類等賬戶類產品參照《意見》管理。
《意見》以柜臺對客衍生品業務為著力點,強化投資者保護。明確金融機構開展柜臺對客衍生品業務,應當僅面向合格投資者,并進一步規范了相關的適當性評估、風險揭示、銷售管理、內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也鼓勵其參照有組織市場規則進行交易清算等以防范風險。其中,尤其注重對個人客戶的保護,要求金融機構主要面向非個人投資者開展衍生品業務,禁止銀行保險機構通過柜臺與個人客戶直接開展衍生品交易,其他金融機構為個人客戶提供服務須制定更為審慎的參與要求,相關的評估和銷售要求也更為嚴格。
《意見》要求金融機構加強內控管理,夯實衍生品業務規范發展的微觀基礎。一是明確金融機構開展衍生品業務應當遵循合規、匹配、審慎和透明的原則,確保衍生品業務與自身經營發展和管理能力相適應。二是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業務、風控合規和審計三道防線。三是完善風險管理,確保衍生品業務納入市場、信用、操作及流動性等全面風險管理,建立應急預案,防范極端風險。
《意見》要求金融機構在開辦衍生品業務前履行必要的準入等程序,進入相關市場開展衍生品交易要遵守相關市場管理規定,并通過交易報告等方式提高市場信息透明度,防范系統性風險。其中,明確柜臺對客衍生品業務由銀保監會、證監會實施監管,涉及到銀行間市場、交易所市場交易的,還應當遵守相關市場的管理規定。
此外,《意見》明確,金融機構開展跨境相關衍生品業務需履行必要的報告或報批程序,嚴控風險,銀行保險機構原則上不得開展場外衍生品跨境非套期保值交易。
《意見》適用于經銀保監會、證監會批準成立的境內持牌法人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保險機構的境內外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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