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好當家(600467.SH)收到了上交所下發的《關于對山東好當家海洋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的決定》。
決定書顯示,經查明,2021年4月24日,好當家披露會計差錯更正公告稱,公司于2019年1月1日起執行新金融工具準則,將持有的對天津架橋富凱股權投資基金企業(有限合伙)、蘇州架橋富凱二號股權投資基金企業(有限合伙)的投資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并作為其他權益工具投資列報。公司公告顯示,上述有限壽命主體的投資不滿足權益工具定義,不能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現更正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并作為其他非流動金融資產列報。本次會計差錯更正后,公司2019年年度報告中歸屬于母公司的凈利潤調增2478.95萬元,占更正后金額的27.59%。
上交所指出,定期報告是投資者高度關注的事項,可能對公司股票價格及投資者決策產生重要影響。公司理應根據會計準則對當期財務數據進行客觀、謹慎地核算并披露。但公司未能準確適用相關會計準則,導致2019年年度報告的凈利潤等科目列報金額披露不準確。上述行為使得投資者無法獲取關于公司財務經營狀況的真實信息,影響了投資者的知情權。
好當家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1條、第2.5條等有關規定。
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唐傳勤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和公司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時任財務總監宋榮超作為財務管理負責人,未勤勉盡責,對公司的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第3.1.4條、第3.1.5條等有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6.2條、第16.3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等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做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山東好當家海洋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唐傳勤、時任財務總監宋榮超予以通報批評。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山東好當家海洋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的決定
當事人:
山東好當家海洋發展股份有限公司,A股證券簡稱:好當家,A股證券代碼:600467;
唐傳勤,山東好當家海洋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
宋榮超,山東好當家海洋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財務總監。
經查明,2021年4月24日,山東好當家海洋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披露會計差錯更正公告稱,公司于2019年1月1日起執行新金融工具準則,將持有的對天津架橋富凱股權投資基金企業(有限合伙)、蘇州架橋富凱二號股權投資基金企業(有限合伙)的投資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并作為其他權益工具投資列報。公司公告顯示,上述有限壽命主體的投資不滿足權益工具定義,不能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現更正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并作為其他非流動金融資產列報。本次會計差錯更正后,公司2019年年度報告中歸屬于母公司的凈利潤調增2,478.95萬元,占更正后金額的27.59%。
定期報告是投資者高度關注的事項,可能對公司股票價格及投資者決策產生重要影響。公司理應根據會計準則對當期財務數據進行客觀、謹慎地核算并披露。但公司未能準確適用相關會計準則,導致2019年年度報告的凈利潤等科目列報金額披露不準確。上述行為使得投資者無法獲取關于公司財務經營狀況的真實信息,影響了投資者的知情權。
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1條、第2.5條等有關規定。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唐傳勤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和公司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時任財務總監宋榮超作為財務管理負責人,未勤勉盡責,對公司的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第3.1.4條、第3.1.5條等有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對于本次紀律處分事項,公司及有關責任人均回復無異議。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6.2條、第16.3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等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做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山東好當家海洋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唐傳勤、時任財務總監宋榮超予以通報批評。
對于上述紀律處分,本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并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公司應當引以為戒,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規范運作,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忠實、勤勉義務,促使公司規范運作,并保證公司及時、公平、真實、準確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