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投資者訴金花股份(600080)、金花投資虛假陳述案,將在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金花股份在上訴狀中稱,在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間,公司發生了諸多非系統性風險,因此,投資者在2020年4月30日后因為賣出或者持有證券發生的損失,均是由非系統性風險和系統性風險造成的,不應當由公司賠償。
北京市盈科(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泉軍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介紹,專業機構出具的專家意見與金花股份的意見截然相反,一審法院已做出投資者勝訴的判決,因此,符合前述時間條件的投資者仍然可以通過微信gushi148咨詢或者自行起訴。
上述案涉期間,金花股份股票價格最高10.38元,最低5.22元,盡管后來上漲,但是按照法律規定,該期間內所有的投資者均符合獲賠的條件。同時,因為金花投資占用的資金收回后,金花股份股價迅速回升,預期總賠償數額不會太大,不會對上市公司形成太大的資金壓力。
據悉,金花股份投資者維權案件,肇始于2019年度控股股東金花投資及其關聯方通過合同方式拆解上市公司資金,被證監會認定為非經營性占用上市公司資金并作出了處罰決定。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金花股份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致使投資者在交易中遭受損失,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作為控股股東和資金占用方的金花投資,被法院判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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