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珠匯處〔2021〕12號)顯示,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違反規定辦理售匯業務;違反規定辦理結匯業務;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三)項、第(一)項,國家外匯管理局珠海市中心支局對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32.82萬元人民幣,處罰款120萬元人民幣,合計罰沒152.82萬元人民幣。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
(一)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的;
(四)違反外匯業務綜合頭寸管理的;
(五)違反外匯市場交易管理的。
以下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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