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咸銀保監罰決字〔2021〕4號)顯示,咸寧銀保監分局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咸寧市咸安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咸安支公司”)“遺失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
經查,人保財險咸安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遺失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2021年8月30日,人保財險咸安支公司將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上交人保財險咸寧市分公司人力資源部,用于換發新版許可證。途中,不慎將許可證遺失。2021年9月1日,人保財險咸寧市分公司向分局報送《關于咸安支公司經營許可證遺失的報告》,并于2021年9月7日在《咸寧日報》刊登許可證遺失公告。
時任人保財險咸安支公司經理劉剛對許可證的遺失負有管理責任。
綜上,咸寧銀保監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遺失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行為,違反了《銀行保險機構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根據《銀行保險機構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八條,鑒于該事件發生后,當事人態度端正,主動報告,及時刊登許可證遺失公告,未產生不良后果,且對相關責任人進行了問責,咸寧銀保監分局決定對人保財險咸安支公司予以警告并處以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十九條,咸寧銀保監分局決定對時任人保財險咸安支公司經理劉剛予以警告并處以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銀行保險機構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八條:銀行保險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轉讓、出租、出借、偽造、變造許可證;
(二)未按規定新領、換領、繳回許可證;
(三)損壞許可證;
(四)因管理不善導致許可證遺失;
(五)遺失許可證未按規定向發證機關報告;
(六)未按規定公示許可證、業務范圍、經營區域、主要負責人;
(七)新領、換領許可證等未按規定進行公告;
(八)新領、換領許可證后未按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換領營業執照。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十九條:保險機構或者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下為原文:
咸寧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咸銀保監罰決字〔2021〕4號)
當事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咸寧市咸安支公司
地址: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長安大道50號
主要負責人:劉剛
當事人:劉剛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42230119700527XXXX
住址:湖北省咸寧市
職務:時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咸寧市咸安支公司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咸寧市咸安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咸安支公司”)“遺失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人保財險咸安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遺失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2021年8月30日,人保財險咸安支公司將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上交人保財險咸寧市分公司人力資源部,用于換發新版許可證。途中,不慎將許可證遺失。2021年9月1日,人保財險咸寧市分公司向我分局報送《關于咸安支公司經營許可證遺失的報告》,并于2021年9月7日在《咸寧日報》刊登許可證遺失公告。
時任人保財險咸安支公司經理劉剛對許可證的遺失負有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有人保財險咸寧市分公司《關于咸安支公司經營許可證遺失的公告》、調查筆錄、2021年9月7日咸寧日報第8版遺失聲明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遺失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行為,違反了《銀行保險機構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根據《銀行保險機構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八條,鑒于該事件發生后,當事人態度端正,主動報告,及時刊登許可證遺失公告,未產生不良后果,且對相關責任人進行了問責,我分局決定對人保財險咸安支公司予以警告并處以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十九條,我分局決定對時任人保財險咸安支公司經理劉剛予以警告并處以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湖北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1年11月15日
猜你喜歡
廣東省推出第二批5項青年民
德國物價創近三十年新高 通
網聯平臺:春節假期前5天處
個人養老金制度加速崛起 金
安徽省新增上市公司數創歷史
1月安徽省全社會用電255.28
政信投資集團在多地開展“新
恒大新能源汽車公司成為被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