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海匯管罰字〔2021〕3121210801號)顯示,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未按規定開展結售匯統計申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對其責令改正,給與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30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以下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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