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網站日前公布《關于對深圳市捷佳偉創新能源裝備股份有限公司的關注函》(創業板關注函〔2021〕第440號),2021年10月28日晚間,深圳市捷佳偉創新能源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佳偉創”,300724.SZ)披露《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擬向131名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61.85萬股,占公司激勵計劃草案公告時公司股本總額3.48億股的比例0.1779%。
本次激勵計劃授予的對象包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核心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業務)骨干(包括外籍員工)。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為每股60元,即滿足授予條件后,激勵對象可以每股60元的價格購買公司向激勵對象增發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公司2021年三季報顯示,報告期內公司實現營收11.22億元,同比下降5.87%,歸母凈利潤1.42億元,同比下降29.64%,扣非凈利潤1.35億元,同比下降23.29%,基本每股收益0.39元/股,加權平均資產收益率1.58%。
深交所對捷佳偉創股票激勵計劃表示關注,并要求公司進一步說明下列事項:
1.請公司結合市場環境變化情況和發展趨勢、前三季度經營業績情況、過往年度第四季度業績全年占比的變動趨勢、目前在手訂單規模等因素,詳細說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公司層面2021年業績考核指標的確定依據和合理性,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所設定指標是否科學、合理;公司是否已基本明確公司2021年可實現的業績,如是,請說明以2021年作為考核期的合理性,以及對2021年業績指標的設置是否能達到激勵效果,并說明具體判斷依據。
2.請結合前述問題的回復說明公司本次股票激勵計劃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請獨立董事、監事會發表意見,請獨立財務顧問及律師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3.請公司對內幕知情人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公告前六個月內買賣公司股票的情況進行自查,說明交易情況及是否存在內幕交易行為。
4.公司認為需說明的其他事項。
深交所請公司就上述事項做出書面說明,在2021年11月3日前將有關說明材料報送并對外披露,并抄送深圳證監局上市公司監管處。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深圳市捷佳偉創新能源裝備股份有限公司的關注函
創業板關注函〔2021〕第440號
深圳市捷佳偉創新能源裝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1年10月28日晚間,你公司披露《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擬向131名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61.85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為0.1779%,公司層面業績考核指標以2020年度凈利潤為基數,考核目標為2021年、2022年及2023年度凈利潤增長率分別不低于30%、60%和80%;同日,你公司披露了2021年三季報顯示,2021年前三季度你公司實現了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5.99億元,比上年同期增加33.06%。我部對此表示關注,請你公司進一步說明下列事項:
1.請你公司結合市場環境變化情況和發展趨勢、前三季度經營業績情況、過往年度第四季度業績全年占比的變動趨勢、目前在手訂單規模等因素,詳細說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公司層面2021年業績考核指標的確定依據和合理性,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所設定指標是否科學、合理;你公司是否已基本明確公司2021年可實現的業績,如是,請說明以2021年作為考核期的合理性,以及對2021年業績指標的設置是否能達到激勵效果,并說明具體判斷依據。
2.請結合前述問題的回復說明公司本次股票激勵計劃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請獨立董事、監事會發表意見,請獨立財務顧問及律師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3.請你公司對內幕知情人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公告前六個月內買賣公司股票的情況進行自查,說明交易情況及是否存在內幕交易行為。
4.你公司認為需說明的其他事項。
我部對此表示關注。請你公司就上述事項做出書面說明,在2021年11月3日前將有關說明材料報送我部并對外披露,并抄送深圳證監局上市公司監管處。同時,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認真和及時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全體成員必須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和連帶的責任。
特此函告。
創業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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