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14日訊 中國證監會吉林監管局網站昨日公布的《關于對吉林省融悅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顯示,吉林省融悅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融悅股權投資”)存在以下行為:
一、未及時填報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
二、未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等信息。
三、未妥善保管基金合同、調查問卷、風險揭示書、風險評級、財務會計憑證等相關材料。
四、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未認真履行謹慎勤勉義務。
融悅股權投資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二十六條的相關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三十三條規定,吉林證監局決定對融悅股權投資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相關法規: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托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二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杠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二十六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吉林省融悅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吉證監決〔2021〕16號
吉林省融悅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行為:
一、未及時填報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
二、未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等信息。
三、未妥善保管基金合同、調查問卷、風險揭示書、風險評級、財務會計憑證等相關材料。
四、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未認真履行謹慎勤勉義務。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二十六條的相關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并報送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持續經營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專項審計意見。
如果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吉林證監局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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