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蔣朝暉昆明報道 云南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等九部門日前聯合印發《云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統籌專項用于在損害結果發生地開展的生態環境修復相關工作。《管理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實施。
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的管理方式方面,《管理辦法》明確,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作為政府非稅收入,實行國庫集中收繳,全額上繳賠償權利人指定部門、機構的本級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賠償資金統籌專項用于在損害結果發生地開展的生態環境修復相關工作,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使用情況以適當的形式及時向社會公開。
賠償資金具體使用范圍有七個方面:清除或控制污染(包括應急處置)的費用;生態環境修復(包括替代修復)費用;防止損害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包括調查取證、鑒定、勘驗、環境監測、專家咨詢等)、修復方案編制及修復效果評估、驗收、律師代理、訴訟、政府采購代理、第三方審計等費用;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賠償費用;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賠償費用;法律法規規定用于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的其他相關費用。
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落實措施方面,《管理辦法》規定,損害結果發生地涉及多個州(市)的,由損害結果第一發生地賠償權利人牽頭組織州(市)間政府協商確定賠償資金分配,無法達成一致的,報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決定。省、州(市)人民政府指定省、州(市)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相關部門、機構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相關部門、機構應當積極與賠償義務人進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磋商未達成一致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相關部門、機構應當依法及時提起訴訟。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支付義務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相關部門、機構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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