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5月28日訊 近日,河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了兩則行政處罰書(冀藥監藥流行罰決〔 2021 〕0401號、冀藥監藥流行罰決〔 2021 〕0402號)。公告顯示,河北恒泰醫藥有限責任公司和河北匯利醫藥有限公司邢臺分公司因未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經營藥品案被罰。
其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河北恒泰醫藥有限責任公司被處以警告處分和罰款22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河北匯利醫藥有限公司邢臺分公司被處以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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