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構建鄉村振興法律體系,以下方面應當在立法規劃中予以優先考慮。
1.關于農田水利立法
2016年《農田水利條例》的頒行對提高農業生產能力、保障糧食安全具有重要意義。為加強農田水利建設和管理,建議根據立法程序適時制定《農田水利法》。
(1)農田水利建設和管理面臨的主要問題
現行的農田水利法律制度未能適應農村社會實踐發展的需要,農田水利設施投資和管護機制不能體現集體土地所有權在小農水產權制度上的決定性作用,進而使其實施效果受到影響。
(2)立法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立法需要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的農田水利政策。首先,為提高小農水利用效率,需要重建小農水產權制度。其次,為適應農業生產經營體制發生的變化,需要增強社會力量投資農田水利的可操作性,完善農田水利投資及受益和激勵機制。再次,需要完善農田水利設施管護主體制度。
2.關于農村金融和農業保險立法
完善農村金融與農業保險法律制度是農業支持保護立法的重要內容。
(1)農村金融及農業保險立法面臨問題
目前,我國沒有一部專門調整農村金融法律關系的法律。在行政法規層面,由《農業保險條例》調整農業保險關系。該條例確定了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愿和協同推進的原則,其他的規定多屬于原則性條款。另外,規制農村金融和農業保險還有一些部門規章和地方規范性文件,但其效力較低,內容也較為零散,不足以有效規制農村金融和農業保險的發展。
由于農業貸款成本高、周期長、風險大,以盈利為目的的金融機構缺乏足夠的動力去支持農村金融的發展。目前,農業保險的險種較少,主要集中于巨災保險。由于收益低而風險高,保險機構參與農業保險的意愿較低。另外,良好的農村金融監管制度有待建立。
(2)農村金融及農業保險立法思路
完善農村金融和農業保險立法,需要堅持“市場主導、政府引導”的導向,實現農村政策性金融、農村合作性金融和農業保險共同發展。
由于新法立法周期較長,而實踐需要對農村信貸管理、農業保險保障等問題及時作出法律回應,建議根據需要適時對《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法律進行修改。
農村金融市場。為規范農產品交易市場的發展,應通過立法創新農產品期貨期權等交易機制和交易種類。農業債券交易能夠為農業發展籌集資金,建議探索通過立法發展農村債券市場的有效途徑。
農業保險制度。為降低保險機構承受的風險,建議通過立法完善農業保險機構和再保險的風險分擔機制。通過立法設立專門的農業保險管理機構,使其與保險機構合作,共同提供農業保險。另外,發展農村金融合作組織,支持其參與農業保險。
農村金融監管。為降低農村金融活動的風險,通過立法完善地方性金融監管制度,更有效地將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等納入監管體系。
3.關于鄉村社會事業發展立法
為促進鄉村社會事業的發展,在實施《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的同時,應將促進公共文化服務、完善教育體制等問題提上立法議程。
應考慮將公共文化服務促進和保障法列入下一步的立法規劃,實現公共文化服務供給、公共文化服務設施建設、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機制等方面的政策的法律化,為鄉村文化振興提供法律支持。
應當看到,城鄉教育的不均衡問題仍然是農村教育的短板。在審視現行教育法律法規體系的有效性的基礎上,建立更加有效的促進城鄉教育均衡發展的法律保障機制。
4.關于行政執法
為保障鄉村振興法律體系的有效性,在將來的立法中,對涉農法律中的行政監管制度的完善,應以增強行政監管的獨立性、降低執法成本、提高執法效率為目標,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主義,整合執法力量,實現監管機制的高效和協調。
(作者單位系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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