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5月14日消息(記者 馬文靜)據上海銀保監局5月13日披露,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海信托”)原副總裁魏志剛利用職務便利,謀取非法利益,構成受賄罪,被上海銀保監局處罰“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終身”。
2008年-2016年,中海信托未能通過有效內部控制措施發現并糾正魏志剛上述行為,員工行為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上海銀保監局責令中海信托改正,并處罰款50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2020年1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披露一份《魏志剛受賄罪二審刑事裁定書》。刑事裁定書顯示,魏志剛利用擔任中海信托信托業務總部總經理兼信托業務一部經理的職務便利,為陳某在推進太湖新城建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信托融資項目方面提供幫助,于2009年5月26日至27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收受陳某賄賂的300萬元。后因審計署開始調查太湖新城公司信托融資的情況,魏志剛退還給陳某200萬元。
此外,魏志剛利用擔任中海信托信托業務總部總經理兼信托業務一部經理、營銷總監、總裁助理的職務便利,為北京軍鎰興投資有限公司在參與北京中海睿智股權投資中心礦業基金項目及項目運營過程中提供幫助,于2013年1月7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收受該公司實際控制人楊某(另案處理)賄賂的200萬元。
這一案件是無錫市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其他案件時,發現北京長安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某從其律師事務所的提成收入中支取了300萬元給魏志剛,且在律師事務所的賬上備注為“魏志剛提成”的線索。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魏志剛身為國有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其還利用本人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應當以受賄論處。最終,該案二審維持原判,魏志剛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被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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