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設最低消費額“門檻”迫使消費者超量點餐,今后將成違法行為。《北京市反食品浪費規(guī)定》明確,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明示服務項目及其收費標準,不得設置最低消費額,不得誘導、誤導或者迫使消費者超量點餐。對誘導、誤導或者迫使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浪費,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為制止浪費“撐腰”,法規(guī)要求,餐飲服務經營者應安排服務人員作為勸導員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取餐、打包剩余餐品,對明顯過量點餐、取餐的行為進行提醒、勸導。
本市鼓勵餐飲服務經營者對實施“光盤行動”的消費者給予獎勵或者優(yōu)惠。自助餐經營者可以采取事先約定的方式,對造成浪費的消費者收取相應費用。消費者協(xié)會則可對以設置最低消費額等方式迫使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食品浪費的餐飲服務經營者予以批評教育。
記者 高枝 張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