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實際禁止的是過去那種用劣后級資金保障優先級資金本金安全和預期收益的做法,而不是結構化本身。”北京某券商PB人士告訴記者,“不過,由于現在還是征求意見階段,政策仍不明朗,所以我了解到的很多已提交申請的結構化產品都沒批下來或者暫停批復。”
某第三方基金研究負責人則告訴記者,目前滿足投顧要求的私募新發的結構化產品幾乎“絕跡”,但有部分會轉而去做有“安全墊”的產品。所謂有“安全墊”,即在產品成立之時,讓投顧自己先出一部分資金作為劣后級,一旦產品發生虧損,先虧劣后的錢,如產生收益,則按比例分配。比如,成立一只1億元的結構化產品,通常渠道會要求私募拿出20%即2000萬元的資金作為“安全墊”,但產品的清盤線往往會高于安全墊的上限,例如設在0.85元。所以,與此前比較通行的結構化產品相比,這類有“安全墊”的產品區別在于不能保障收益,但可以對優先級資金實現“類保本”,安全性仍然較高。
他指出,采用這類做法的私募投顧,通常規模、名氣都不太能滿足銀行資金對于安全性的要求,因此需要這種“曲線救國”式的保障。
“事實上,這不是什么新鮮事物,這就是以前的‘風險緩沖型’或‘目標緩沖型’產品,在管理型產品中嵌套結構化,上一輪熊市里曾經出現過。此類產品在2015年股災之后又重新應運而生。”上海一資深私募市場人士分析稱,“不過,‘備案1-3號文’下發后,這類產品在證券期貨渠道難以備案,多數料將走信托渠道,我了解到,有的信托結構化資管計劃的杠桿仍在1:5以上。”
不過,“備案3號文”第二條提到,“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合同中不得約定以劣后級投資者本金先行承擔虧損、單方面提供增強資金等保障優先級投資者利益的內容。”業內人士指出,“保障優先級投資者利益的內容”就應該包括本金和收益兩部分。
“一旦未來統一監管后,這種政策套利的情況估計會大大減少。”上述滬上私募人士表示。
前述第三方人士也補充稱,由于信托產品歸銀監會監管,原則上不受限于“備案3號文”,所以有些信托還是會開展結構化業務。“不過他們會特別注意合同上的措辭,比如將‘結構化’修改為‘分級’,將‘預期收益’修改為‘業績比較基準’等等,盡量規避政策上的風險。事實上,這3份文件下發以后,包括更早之前的‘資管新八條’出來后,信托股就漲了很多,也說明市場有這方面的預期。”他表示。
根據私募排排網的數據,目前仍然存續的風險緩沖型產品有180余只,其中自2015年7月以來,風險緩沖型產品共計有68只,占目前仍然存續的此類產品的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