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訊網消息 3月7日,廣東證監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書顯示,國元證券員工蔣樂輝證券從業期間,私下接受多名客戶委托買賣證券,且證券交易期間沒有違法所得。廣東證監局對其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罰款。
經查明,蔣樂輝系在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體育路證券營業部任職的證券從業人員,從業期間為2009年6月1日至2017年3月30日。
2015年6月12日至2017年3月3日,蔣樂輝私下接受李某平等多名客戶委托,利用“梁某根”、“黃某玲”證券賬戶(簡稱賬戶組)買賣證券。期間,賬戶組的交易均由蔣樂輝決策實施。蔣樂輝在私下接受客戶委托進行證券交易期間沒有違法所得。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相關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責令蔣樂輝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