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層近日下發了《關于督促證券公司做好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風險防范有關工作》的文件,其中就股票質押新規進一步細化,明確了多個執行層面的關鍵點,主要包括“不合自律要求的存量合約到期不得展期”、“嚴禁新增大集合參與股票質押交易”、“需對多類資管計劃增加1.5%的特定風險資本準備”等,無論是從存量業務還是增量資金方面,都做了更細化與嚴格要求。
而在1月12日,多個監管部門共同發布了股票質押式回購新規。當時,很多券商業務人士還很樂觀,“新規沒有超出預期”。 而本次文件的下發,讓參與者們意識到,全面監管才剛剛開始。
華爾街見聞此前提到,針對股票質押的政策調整近年來一直持續不斷,整體的趨勢都是更加嚴格管理。早在去年9月,上交所就明確股票質押率上限不得超過60%。單一證券公司、單一資管產品作為融出方,接受單只A股股票質押比例分別不得超過30%、15%。單只A股股票市場整體質押比例不超過50%。
新規定對股票質押融資的資金用途有更嚴格的要求,而之前關于資金用途并無強制性規定,“融入資金應當用于實體經濟生產經營,不得用于淘汰類產業、新股申購或買入股票等”。
興業證券的數據顯示,從當時市場股票質押個數來看,共有3259只個股有質押,占A股總數90%以上,其中質押率在10%以下的個股占總質押個股比約50%,在10%-30%的占比為41%。超過50%的占比為3.7%。
而經濟觀察網援引資管人士表示:“對于單一股票質押比例不得超過50%的規定,限制的是場內質押融資(股票質押式回購),其實有些股票質押率較高后一些股東也會通過場外質押的方式進行。”
根據證券時報, 本次的“補充文件”提出十大重點:
一、展期新規:存量項目不符合自律要求的,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風險,存量合約到期不得展期。
二、資金來源:嚴禁新增“大集合”參與股票質押交易,存量業務融資規模不得增加,到期不得延期;不得以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定向資產管理計劃,參與業績承諾未履行完畢或涉及股份補償協議的股票的質押交易。
三、風險計提:應對參與股票質押交易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定向資產管理計劃和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再額外增加1.5%的特定風險資本準備。
四、重點監控:對于質押比例較高的融入方、質押集中度較高的股票風險主體,券商要進行重點監控,密切關注相關風險,如發現重大風險隱患,應當及時報告相關情況。
五、協調溝通:對于公司存量股票質押交易相關指標不符合相關自律規則要求的,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風險,不得有導致指標出現不利變化的行為,因規則修訂和監管要求對資產管理客戶造成影響的,應及時與客戶進行溝通,提前做好流動性安排。
六、自身風控:券商應建立健全交易管理制度、風險控制體系及風控合規掛鉤的績效考核和責任追究機制;采取有效手段識別和防范禁止性行為,不得以自有資金或管理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定向資產管理客戶資金向券商自身股東或股東的關聯人員提供股票質押交易服務。
七、自有資金:以自有資金參與股票質押交易,融資規模與其全面風險管理能力和凈資本水平相適應,確保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建立健全風險控制機制,根據年度分類評價結果,在符合風險控制指標要求的前提下,根據市場狀況和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對交易規模實行動態管理。
八、風險防控:建立健全信息隔離墻制度和利益沖突防范機制,切實履行管理人職責,對融入方的信用狀況、股票質押的風險情況嚴格把關,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切實防范交易風險。
九、信披處置:對于大股東及特定股東質押股票出現違規處置情況的,券商應協調上市公司嚴格按照股票減持規定及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十、現場檢查:2018年3月12日前向證監局報告股票質押交易新規落實準備情況及其風險排查情況,證監局將對券商落實股票質押交易新規情況適時開展現場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