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搶業務”,“校園貸”降低了借款人的資質審核門檻,只要有一個明確的身份,哪怕不具有償還能力與正當借貸需求,出借方也會毫不猶豫地放貸。
而借款無法收回、壞賬大量增加,當平臺的資金鏈難以為繼之時,“校園貸”選擇采取了一些“可靠”卻又極端的手段……
當裸照、死亡威脅不斷挑戰著社會秩序的底線,借貸者與出借者都被千夫所指,“校園貸”市場也就進入了倒計時。
對校園貸的“最終審判”發生在2017年5月27日。這一天,銀監會、教育部、人社部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校園貸規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確,未經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機構不得進入校園為大學生提供信貸服務,扎住了網貸的校園貸業務口子,并引導銀行進入校園金融市場。
這幾乎是自校園貸出現以來最嚴的監管了。而截至6月23日,全國62家開展校園貸業務的互聯網金融平臺中,已有59家選擇退出。
當然,校園貸被濫用,并不意味著它本身存在“原罪”。對于債權人的合法權利,法律應當基于保護,也應當鼓勵通過合法的途徑維權。可以說,大量校園貸案件成批進入司法程序,正是在校園貸清理過程之中進行的債務清算。司法機關依法審理校園貸案件,正是引導資本有序流出,平穩退場。
從這個角度說,人民法院判決大學生償還借款,不但是有借有還的“天經地義”,更是在為健康校園金融秩序的誕生進行著必要的清場。
也應看到,司法機關綜合違約原因、當事人約定,在判決償還本金的同時按照銀行同期年利率計算利息,是對借貸雙方權益的依法平衡。極少數大學在借貸后,以不告而別、更改聯系方式等“老賴”手段躲避合法債務,使得債權人的資金長期被占用,其獲得合理的利息無可厚非。
但大學生群體雖已成年,但畢竟尚未步入社會,在預見風險與承擔責任方面不宜過度苛刻,對校園貸為逐利而漠視自身資金安全的行為,也不應鼓勵。故此,對校園貸的借貸利潤,也應當進行必要限制。人民法院的有關判決,正是找準了這個平衡點。
長安君相信,校園貸在調整、在規范,以往光怪陸離的亂象恐怕很難重演了。但對這一出出悲劇與鬧劇的當事方,希望你們牢記一點:擔起你的責任。否則,代價可能令人無法承受,無論它是金錢、名譽還是一個人的全部未來。